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地质灾害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自然资〔2019〕145号

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区地质灾害防治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4日 

  三明市区地质灾害防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绿色发展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分类处置,综合治理;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市区环城山体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梅列、三元区政府分管领导、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城管局、南昌铁路局永安工务段负责人作为成员。两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 

  两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防灾责任逐级细化落实到部门、乡、镇(街道)、村和人,明确防治目标,确保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做好原有弃土弃渣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配合市应急局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乡镇政府开展村居人口常住区域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转移和综合治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尾矿库(坝)等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综合治理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在建工程项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项目业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校园受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的排查、巡查,按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做好师生的应急转移避险。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组织做好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红线范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做好降雨期间,县道及以下公路公共交通停运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坝头、库区、堤防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做好相关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督促水电站运营单位、库区移民安置区及堤防所在的乡镇政府做好相关区域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将旅游景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到旅游景区管委会或运营主体,督促责任主体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按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做好旅游景区的汛期关闭工作,组织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后山绿道以及城市道路边坡地相关区域的排查、巡查和综合治理工作。 

  铁路主管部门负责三明市域内铁路沿线影响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应急抢险及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 两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地质灾害识灾、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定期组织技术骨干、机关、街区干部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提高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第二章  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区住建、交通、林业、水利、文旅、应急管理、城管和铁路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辖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现状与形势;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三)地质灾害防治分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任务; 

  (五)防灾预警体系建设;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安排; 

  (七)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措施。 

  (八)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应依据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和当年实际,编制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治理责任、治理方式和治理期限,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建立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制度。以属地管理为原则,两区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确定的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警示牌,逐点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两区政府应完善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制度,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开展经常性巡查监测,加强防范。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应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掌握地灾点动态数量。 

  第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部门应当在地质灾害重点区域布设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专业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布预警,并逐步扩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覆盖面,确保第一时间掌握预警信息。 

  第三章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治理 

  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林业、水利、城管等有关部门拟定市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适时组织预案演练。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制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向辖区政府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辖区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安置人员;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开展应急技术处置,布设应急处置措施,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确定转移对象,并调查地质灾害类型、规模、成因等。 

  第十三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辖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投资,组织实施治理。 

  因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责任单位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 

  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引发人应为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人。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验收;验收合格的,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管理、维护。 

  责任单位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其自行组织实施验收,并应当有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加;验收合格的,由责任单位自行负责管理、维护。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监管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对市区环城山体进行科学分析研究,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确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可建设用地范围,严格控制市区环城山体的开发建设,加强用途管制。 

  市区环城山体范围内禁止进行采矿、采石、取土、滥伐林木等行为。 

  第十六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体相应资质的单位及其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引发或者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实施工程建设,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办理立项、规划许可手续。 

  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建设工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需要配套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应严格执行“三同时”治理原则,即对建设工程产生边坡、弃土等地灾隐患部位,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不适宜的,不得批准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严禁在市区环城山体弃土弃渣,已建的弃土弃渣场内严禁继续消纳弃渣弃土。两区政府应定期对已建的弃土弃渣场进行全面的专业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是否按审批的设计进行施工,是否有超库容堆放,弃渣弃土堆放是否规范有序,截排水沟是否通畅,是否有专班维修、监测管理等,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对市区环城山体中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市水利部门应制定和落实环城山体水系治理方案,科学疏导强降雨期间地表沟谷中汇聚的暂时性水流;制定高位截排水沟、引流导流措施,加强排洪管网建设,加大管径,优化路径,疏通管道,畅通水路,做好新建排洪管网与市政排水管网的衔接,打通山洪的泄洪通道。市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及有关责任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加大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后续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投入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 

  市、区两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向中央、省上争取地质灾害防治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三明市重大专项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以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全险种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各有关行业应急救援队伍为支撑,建立结构合理、协同有序分级负责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协调工作,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设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智库,完善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机制,通过召开专家智库研判会、分析会、会商会,对预灾、防灾、治灾进行分析研讨,提出相关对策和工作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工作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配合市人大立法机构尽快出台《三明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从全局上确立市区环城山体保护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环节、对策和措施,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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