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资产回购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明自然资规〔2022〕2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资产回购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资产回购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资产回购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三明市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资产回购事项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回购,是指因城市发展需要,政府指定的资产回购主体,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约定,在出让地块项目中对特定住房、商业用房、车位等资产以约定的价格进行购买的行为。

  第四条 涉及资产回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资产回购主体、回购时限、回购方式和回购价格。

  (二)受让人在报送的项目建筑设计方案中,应当与资产回购主体共同明确回购不动产所在位置,不能明确回购不动产具体位置的,共同出具情况说明。

  (三)受让人在申请办理项目预售许可手续时,应在提交的材料中对已明确具体位置的拟回购不动产进行相应的备注。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明确的资产回购事项纳入土地供后管理,形成台账。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资产回购主体应及时按出让方案与建设单位签订资产回购合同,合同应明确回购时限、回购方式、回购价格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特别需要明确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时点建成或验收导致无法履约回购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前条规定,对回购资产的建设情况进行复核。

  第八条 对在执行资产回购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资产回购主体应当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反馈。对需要政府协调的问题,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向政府汇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5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在实施之日前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涉及资产回购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中未明确资产回购主体的,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反馈,报政府确定资产回购主体。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三明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本规定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可以及时向三明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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