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明市三元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明自然资规〔2022〕3号

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明市三元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明市三元区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三明市三元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落实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留地安置政策,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征收程序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以下程序依法办理:

  (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拟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三)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四)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五)提出土地征收申请;

  (六)批准土地征收;

  (七)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八)支付应缴税费款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九)交付土地。

  二、进一步明确征收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征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三元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1.地段划分为三级。一级地段为列东街道办列东村、列西街道办列西村、徐碧街道办徐碧村、洋山村、小溪农场,陈大镇陈墩村、大源村,城关街道办城东村、城南村、白沙村、村头村、台江村,合计12个村。二级地段为徐碧街道办后洋村,列西街道办小蕉村,洋溪镇新街村、上街村、羊口仔村,城关街道办荆东村、荆西村,莘口镇莘口村、沙阳村、黄砂村,合计10个村。三级地段为今后城市中心区发展区域。

  2.地类划分为四类。第一类为耕地,第二类为园地和经济林地,第三类为非经济林地,第四类为未利用地。

  田坎参照耕地补偿,宅基地等建设用地、沟渠、农村道路参照未利用地补偿,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和未依法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原地类补偿。

  3.各地段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一级地段的耕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分别按16万元/亩、5万元/亩、3万元/亩、1万元/亩给予补偿;二级地段的耕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分别按13万元/亩、4万元/亩、2.5万元/亩、0.8万元/亩给予补偿;三级地段的耕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分别按10万元/亩、3万元/亩、2万元/亩、0.6万元/亩给予补偿。上述耕地补偿费含青苗补偿费,其它地类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具体征收范围内的品种、规格确定补偿价格(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地上建构筑物按房屋征收另行补偿。

  (二)按时交地奖励

  如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移交土地的,按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10%给予按时交地奖励。

  )对接购买商业用房奖励

  项目征收耕地面积占被征收农用地面积50%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补偿款以优惠价格(基准楼面地价+建设成本+5%利润)对接购买政府配建的批发零售、办公用房,按约定或规定原则上不得转让。

  (四)补偿费支付方式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需转入三元区人民政府指定专户,由三元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等费用直接发放至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征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供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和具体名单,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

  三、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留地安置办法

  (一)明确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留地指标

  1.对征收村集体土地用于经营性用地的,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用地留地指标,其中:征收耕地的,按实际征地面积的3%;征收山地的(园地、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等其它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

  2.对用于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等公益性用地的,征收安置后,不给予集体发展用地。涉及征收村集体土地建设公园、绿道的,保持集体土地性质,按使用林地面积的1%安排集体发展用地(如地上林木属国有的,按林地面积0.5%折算)。

  (二)明确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兑现办法

  集体经济发展用地指标实行台账管理,今后新增留地指标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对接购买商业用房。对已签协议承诺的实物留地指标,结合地块开发适时给予兑现解决;对无法就地留地安排的,可采取基准地价等价值异地安排;对高边坡或边角地等影响开发建设的,可采取优化容积率等方式给予解决。

  1.货币化补偿

  (1)按照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段商务金融基准地价给予货币补偿,同时可以优惠价格(基准楼面地价+建设成本+5%利润)对接购买政府配建的批发零售、办公用房,按约定或规定原则上不得进行转让。

  (2)原超过本意见规定标准确定的留地指标,如要采用货币化安置的,按照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段商务金融基准地价的60%并扣除征地补偿三项费用和报批费用后给予货币补偿,其中:本意见规定标准确定的留地指标的货币补偿款同等给予优惠价格对接购买政府配建的商业用房,其余货币补偿款不再给予优惠价对接回购。

  2.实物安置

  (1)按本意见规定标准确定的留地指标,建筑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按商业服务业用地性质协议出让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三通一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由政府承担,征收补偿三项费用和报批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2)原超过本意见规定标准确定的留地指标,按上述规定的容积率、用地性质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三通一平”由政府负责,征收补偿三项费用、报批费用、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均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原征收补偿协议已约定土地出让金由政府承担的除外。

  对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或不愿)承担土地出让金的,为减轻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压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确定的留地指标改为5%,其中:按本意见规定标准重新测算留地指标涉及的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并由政府承担,剩余指标的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和全部指标的征地补偿三项费用、报批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三)加强集体经济发展用地的管理

  1.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对发展用地开发自筹、自建、自持,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续发展。确实无力自行开发建设的,可以转让部分产权引进合作开发人,但自持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60%,剩余40%按规定或约定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三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转让。

  2.集体经济组织转让部分产权引进合作开发人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土地,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意见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三元区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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