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土地房屋征收机制的实施意见》和《三明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土地房屋征收
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市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形成系统的土地房屋征收机制,统筹推进市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确保城市发展战略和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和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土地房屋征收标准
(一)统一征收任务补偿标准。两区政府在制定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时,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18〕11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明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明政办〔2018〕120号)、《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明政办〔2018〕10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少数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无法按以上征收补偿标准实施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二)统一征收任务完成时限标准。属土地征收的项目,100亩以下的完成时限为4个月,100亩到300亩的完成时限为5个月,300亩以上的完成时限为6个月;属房屋征收的项目,2万平方米以下的完成时限为4个月,2万到4万平方米的完成时限为6个月,4万平方米以上的完成时限为8个月。征收项目同时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的,整体项目完成时限以单项完成时限较长的为准。
(三)统一征收任务交地标准。土地房屋征收项目移交时必须达到“净地”交付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完成地块内围挡或部分围挡工作。属土地征收的,要求完成协议签订、地面附着物和建(构)筑物清理工作。对个别面积较大、计划分期开发利用的项目,地面物清理可另行研究确定;属房屋征收的,要求完成协议签订、旧房屋拆除和产权证注销工作。
二、建立土地房屋征收激励机制
(一)实行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根据《三明市中心城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办法(试行)》,市区土地出让项目,按两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溢价(成交价-起拍价-土地规费,不含自求平衡项目)的一定比例对梅列、三元两区分成。具体分成比例为:出让地块中新增建设用地占70%以上的,按溢价部分的10%对项目所在区政府分成;出让地块中新增建设用地占70%以下的(主要是旧城区、老旧社区改造项目),按溢价部分的25%对项目所在区政府分成。项目土地出让后因区政府征迁原因导致出让后无法按时交地的,违约责任由两区承担、违约交地造成的损失相应扣减两区分成。
(二)落实工作经费奖罚机制。根据《三明市中心城区征迁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征迁工作经费在采用包干制的基础上,增加奖惩机制。对提前1个月完成征迁任务的,奖励该项目工作经费总额的10%,再提前完成的,按每提前1个月,奖励该项目工作经费总额的20%计算,奖励上限不超过该项目工作经费总额的50%。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每推迟1个月,扣发工作经费总额的10%,扣款上限不超过工作经费总额的30%。
三、完善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制度
(一)完善安置房建设管理。制定《三明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市区安置房建设采取土地出让无偿配建、委托统建和公开出让安置型商品房三种方式。属土地出让无偿配建的,市自然资源局应将安置房的户数、面积、装修标准、交房时限等配建要求写入土地出让条件(有位置、楼层要求的,也应标注),由土地竞得人按照出让方案要求落实安置房的建设工作,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属委托统建的,由市政府采取直接授权的方式,指定一家市属国有企业作为代建单位,负责落实安置房的建设工作,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属公开出让土地方式建设安置型商品房的,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土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建设,建成后与安置对象签订协议,安置后如有剩余房源,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公开出让时限定的房价回购。安置房建设单位要按期完成安置房建设和交付工作,如逾期交付,产生的违约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完善房地产开发配建返还资产管理。制定《三明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建返还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对土地出让时要求土地竞得人配建的设施,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将地块配建项目情况书面通知各接收主体,告知配建项目的种类、规模、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各项目接收主体应主动作为,参与项目的方案评审、竣工验收,并在达到交付条件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三)规范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行为。市自然资源部门应统筹规划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强度,在确保片区土地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委托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土地前期开发项目采用代建制,由市政府采取直接授权的方式,指定一家市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代建项目概算经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列入地块土地收储成本,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
(四)加强对征收评估行为的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征收评估专家审查和跨部门联席审查制度,组建土地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库,评估结果经专家审查后,再由征收主体召集住建、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和行业专家、被征收单位(代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二是建立征收评估机构备案和黑名单制度,严格执行土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行业规范。
(五)落实已征收地块地面物处置管理制度。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完成征收任务后,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及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经公开处置后的变价收入,应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缴入市级国库。
四、建立责任落实机制
(一)落实属地责任。市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两区政府作为本辖区内土地房屋征收责任主体,负责制定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测算征收成本,报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开展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其中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用地由三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单位签订协议;集体土地由区自然资源局与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房屋征收由区住建局与被征收对象签订协议。
(二)落实部门责任。土地征收方面,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政策把关、业务指导、技术服务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房屋征收方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市住建局负责政策把关、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建局负责政策把关、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三)强化目标管理。根据土地储备与项目建设计划,每年年初由市政府下达市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方案,明确征收项目、征收任务、完成时限等。两区政府要按照目标任务,相应成立工作机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按照“一个项目,一名处级领导,一个征迁团队,一套方案推进”要求,梳理问题、细化任务、建立清单、明确路径、挂图作战。要定期对工作进度进行督查,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提前完成征收任务的,给予通报表彰;对无正当理由、未按工作时限完成征收任务的,对责任领导进行约谈。
三明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加强市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市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明市区安置房建设采取土地出让无偿配建、委托统建和建设安置型商品房三种方式。
第三条 每年10月份,区政府根据下一年度无偿配建安置房、统建安置房和安置型商品房需求,提出安置房的位置、数量、面积、套数、装修标准、安置时间、交付时间等需求,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提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安排建设任务。
第四条 土地出让无偿配建程序
1.出让方案编制。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的建设任务安排安置房配建项目,相关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条件。
2.安置房建设。土地竞得人应严格按照出让方案要求落实安置房的代配建工作,在确保安置房的建设质量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安置房建设进度,确保按时交付。如因此产生逾期交付责任,由土地竞得人承担。
3.安置房移交。安置房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土地竞得人移交给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第五条 统建程序
1.代建单位确定。由市政府采取直接授权的方式,指定一家市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
2.代建协议签订。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统建合同,具体明确统建的面积、户型、套数、装修标准、交付时限(原则为交地后36个月)和代建管理费等事项;如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代建单位承担。
3.费用结算。代建费用列入土地收储成本,按法定程序列入土地基金预算,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在招投标完成后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其中代建管理费按项目竣工结算总价的2%计取。统建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要求,做好项目预结算工作。
4.安置房移交。安置房通过竣工验收后,由代建方移交给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第六条 安置型商品房程序
1.科学规划选址。根据年度建设计划,提前谋划安置型商品房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2.明确建设方式。实行“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公开出让,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安置型商品房与开发商公开销售商品房的比例,约定安置型商品房的面积、户型、套数、装修标准、销售均价、开工、竣工时间等(有位置、楼层要求的,还应在出让方案中具体标注),要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运作模式组织建设安置型商品房,坚持安置型商品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统一设计、统一开发、统一标准,全过程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并面向政府指定的被征收户定向销售。
3.明确房源抽取规则。对无位置、楼层要求的,应引入公正机构,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比例抽取安置型商品房。
4.明确违约责任。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缴交土地出让金、按期开工。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包括未按约定期限开工、逾期交房等,按土地出让价款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5.统筹剩余房源使用。安置型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满3个月后,如仍存在未对接的房源,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3个月内进行回购并支付80%的购房款(剩余20%的购房款待交房后1个月内付清),该部分回购的房源由政府统筹调配使用。
第七条 安置房管理与使用
建立三明市区安置房管理平台,实行台账化管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每季度向两区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剩余房源台账;两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要合理制定异地安置的补差办法,鼓励被拆迁户选择现房异地安置;两区政府根据房屋征收情况,向市土储中心书面申请安置房,如属市区经营性以外土地出让项目使用安置房的,建设成本需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
第八条 安置房室内装修须达到普通入住标准。铝合金窗(或塑钢窗),阳台为铝合金(或塑钢)推拉门,进户门为防火安全门,室内为普通实木门,水、电一户一表,煤气、闭路电视、宽带、电话等管线入户,内隔墙砖砌体及天棚采用混合砂浆抹面、白灰,地面为水泥砂浆面层找平,厨卫做防水层,墙、顶普通抹灰、水泥砂浆找平,座便器安装。对征迁过程中特殊情况的装修要求,由征收主体报相关单位,列入无偿配建或委托统建方案。
第九条 安置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须向安置房产权委托方接收单位提供质量保证书和说明书等有关材料。在交房后12个月内,项目业主单位须协助安置对象办结产权登记手续,如未按期办结,违约责任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第十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达到交付条件后,项目业主单位或土地竞得人应当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形成安置房清单(含户型、面积、房号及楼幢)移交给产权接收单位,产权接收单位根据移交安置房清单统一登记造册并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安置房交付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材料报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购买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登记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