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自然资文〔2019〕3号

三元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

  手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三明市区(梅列区、三元区,下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三明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明市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土地出让手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基准地价,是指划拨土地补办土地出让时,当时政府公布的标准容积率下,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的基准地价,包括地面基准地价和楼面基准地价。本办法所指评估地价,是指由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单位,根据宗地条件和市场情况,经专业评估所得出的土地价格。

  第四条 安置房(住宅)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一)2015年1月1日前取得的拆迁返还房、安置房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建筑面积楼面基准地价的15%计算,其中属于村民拆迁返还房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该标准的75%收取,即:建筑面积×楼面基准地价×15%×75%。

  (二)2015年1月1日以后开发的套房类型的安置房土地出让金按如下标准计算:

  ⑴被征迁房屋为划拨用地性质的

  按成本价计收房价部分的二分之一面积和按市场价计收房价部分的面积,由安置单位(或安置房建设单位)依照该地段现行楼面基准地价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原被征迁房屋面积(包括增加10%的补偿公摊面积,下同)和按成本价计收房价部分的二分之一面积,保留划拨登记,由安置户在上市交易时按原房屋性质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⑵被征迁房屋为出让用地性质的

  原被拆迁房屋面积,由安置单位(或安置房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楼面基准地价的15%补交土地出让金。按成本价计收房价部分的二分之一面积和按市场价计收房价部分的面积,由安置单位(或安置房建设单位)依照该地段现行楼面基准地价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按成本价计收房价部分的二分之一面积,保留划拨登记,由安置户在上市交易时按原房屋性质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⑶上述由安置单位(或安置房建设单位)先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面积,按出让用地性质登记;应当由安置户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面积,以划拨用地性质登记。

  第五条 农村(含城中村)村民确实因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住宅小区(包括政策安置房),上市交易时分情形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该类型住宅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

  (一)采用套房建设的,土地出让金按楼面基准地价的15%计算。套房用于安置后有剩余房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评估价的60%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采用联排式住宅建设的,必须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后,方可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进行转让(包括赠予),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额按土地使用权面积基准地价的60%计算。

  历史上已形成的个人自建房补办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土地使用权面积基准地价的60%计算。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一)经济适用住房标外建筑面积部分,依据物价管理部门确定的商品房销售基准价评估地价,由原建设单位按评估地价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个人已合法取得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补办出让手续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三)原以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立项建设,经政府同意转为限价商品房销售的,依据物价管理部门确定的限价房销售基准价评估地价,由原建设单位按评估地价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已由政府回收、回购的保障性住房,经市政府同意转为限价房销售的,依据物价管理部门确定的限价房销售基准价评估地价,由政府指定的承办单位按评估地价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划拨商服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一)个人持有土地面积1亩以上、法人持有独立宗地的商服用地,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0%计算。

  (二)个人持有土地面积1亩以下的商服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土地使用权面积基准地价的40%计算,小微企业持有的、历史上属于安置且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商服用地(独立宗地除外),也参照办理。

  (三)政府明确由国有企业代建代持管理的配套商服用地,或用于征迁安置的商服用地,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由代建代持的国有企业缴纳。

  第九条 工矿仓储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30%计算;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0%收取。

  第十条 其他用途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前述类型以外的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0%收取。

  第十一条 司法拍卖取得划拨土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司法机关在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拍卖公告中应当明确拍卖价格是否包含划拨土地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拍卖价格已经包含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额的,出让金由主持拍卖的司法机关缴纳,未包含划拨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额的,由买受人补缴土地出让金。拍卖公告中未明确划拨土地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相关内容,成交过户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由主持拍卖的司法机关与竞得人协商后确定。

  司法拍卖原为划拨住宅用地的,按房屋原性质,分别依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司法拍卖原为划拨商服用地、工业用地及其他类型用地的,分别依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原划拨土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根据《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闽政〔2002〕33号),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按评估地价的30%计算。

  第十三条 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1.2007年10月1日前,原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划拨土地建设并已出售给个人的商品住宅,但未取得规划用地手续或虽办理部分规划手续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在完善相关规划手续,由住建部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后,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项目建设时间所处的基准地价的40%计收,土地使用年限自项目实际竣工时间起算。

  2.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历史遗留问题,参照上述分类,一事一议解决。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市区收储地块涉及的国有土地上的划拨用地,具体按明自然资〔2019〕151号文执行。

  第十五条 “三旧”改造涉及原为划拨土地的,应先按原土地用途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按“三旧”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年限。除上述有特别说明的外,土地使用年限自签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合同之日起,按土地用途对应的规定出让最高年限计算。

  第十七条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个人住宅、个人持有土地面积1亩以下的商服用地及小微企业持有的、历史上属于安置且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商服用地(独立宗地除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由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直接受理并办理。其他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应报三明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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