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工作会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参照执行。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工作会审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三明市区用地审批、土地出让等行为,加强市区土地供后监管,强化廉政风险防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成立土地出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局长为组长,分管用地审批、土地收储出让和城市规划工作的局领导为副组长。其中,第一副组长由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可受局长委托召集、主持会议。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科(以下简称开发利用科)。工作小组负责用地审批、土地出让、闲置土地处置等事项的审议工作。开发利用科、调查登记科、政策法规科、财务科、详细规划科、审核审批科、土地收储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为会审常务成员,其他有关科室是否参会根据审议事项具体确定。
第三条 土地出让工作小组以会议形式对事项进行审议,会审会议根据研究事项的实际情况适时召开。会议召集人为组长或副组长,参加会审会议的成员原则上应为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确实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以指派本科室其他人员参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的其他分管领导参加。
第四条 开发利用科为会审会议牵头科室,负责拟定收集会议议题,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审会议召开前,业务相关科室将会审事项需要的材料提供给开发利用科,开发利用科将提请研究事项有关资料会前分发工作小组各成员。
第五条 需提请工作小组审议的主要事项
1.招拍挂出让土地。由详细规划科拟定地块规划条件,土地收储中心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及汇报材料。工作小组重点审查规划条件、出让方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按土地评估结果,初步议定招拍挂出让起始价。
2.协议出让土地(不含划拨地补办出让手续)。由详细规划科拟定地块规划条件,开发利用科拟定土地协议出让方案及汇报材料。工作小组重点审查规划条件、出让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按土地评估结果,初步议定协议出让价格。
3.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由开发利用科拟定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方案及汇报材料。工作小组重点审查补办出让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依据相关政策或土地评估结果,初步议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
4.土地用途(性质)变更。由开发利用科拟定土地用途变更方案及汇报材料。依据相关政策,是否同意项目业主提出的土地用途变更申请,依据相关政策和土地评估结果,初步议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额标准。工作小组对拟定的处置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初步意见。
5.欠缴土地出让金清理。属于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地块,由收储中心拟定处置意见;属于协议方式出让的地块,由开发利用科拟定处置意见。工作小组对拟定的处置意见进行审议。
6.闲置土地处置。属于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地块,由收储中心拟定处置意见;属于协议方式出让的地块,由开发利用科拟定处置意见。工作小组对拟定的处置意见进行审议,初步确定处置意见是否可行。
7.其他需要会审审议的事项。除上述以外需要报工作小组审议的事项,相关业务科室应提前与开发利用科做好衔接,事先征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议。
第六条 已经授权审核审批科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按原程序办理。
第七条 已经委托梅列区、三元区政府审批的工业用地出让,由区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对出让方案及出让起始价进行审议。区政府审批出让的工业用地,出现欠缴出让金、土地闲置等问题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报请区政府研究解决。
第八条 梅列区、三元区委托市自然资源局出让的“自主开发、自主平衡”的商服、城镇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项目,如出现欠缴出让金、土地闲置等问题,由区自然资源局报请区政府研究解决。
第九条 会审会议对审议的事项应当作出明确意见,并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会议记录应有专门的记录本。
第十条 安置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方案,经工作小组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土地协议出让方案、其他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方案、土地用途变更方案,按照工作小组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局党组会或局务会研究。局党组会或局务会研究通过后按相关政策及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和三明经济开发区、三明生态工贸区(生态新城)需提请市自然资源局研究讨论的土地出让有关事项,参照上述办法,由工作小组召集会议进行会商研究。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