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优化林权办证若干措施的通知
明自然资〔2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优化林权办证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林业局

  2021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优化林权办证若干措施

  为优化林权办证工作,切实减轻林农、林企负担,促进林权有序流转和林业金融服务创新,推进三明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建设,现就优化林权办证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全免费服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家庭林场、股份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企业申请林权首次、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业务(包括林权权籍勘验调查),实行全免费办理。

  (一)建立林权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市、县两级政府成立林权争议调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自然资源局),由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各抽调1名熟悉林权争议调处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处理辖区范围内的林权争议和涉诉涉访案件,制定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相关政策等。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期间集中在自然资源局办公。

  (二)组建林权权籍勘验调查小组。除尤溪县仍由县林业规划队负责林权权籍勘验业务外,其他县(市、区)抽调本辖区林业、自然资源部门技术人员组成林权权籍勘验小组,不得少于5人,其中:林业部门人员不得少于3人,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少于2人。勘验小组集中在自然资源局办公,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调度安排。为确保勘验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勘验小组应配备勘验必要仪器和一部专用车辆或平台派车,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保障。林权权籍勘验成果由林业局或勘验小组(以林业部门意见为主)审核盖章确认,提供不动产登记使用。

  (三)充实乡(镇)自然资源所力量。由各县(市、区)落实增加每个乡(镇)自然资源所1-2名事业编制,人员可从林业调查队伍或乡镇林业站熟悉勘验业务的人员中调入或向社会公开招考。乡(镇)自然资源所增加的编制、人员到位后,通过加强业务培训,添置勘验仪器和网络设备,将不动产登记受理平台前移延伸至乡镇,逐步由自然资源所受理林权类登记和负责林权权籍勘验,为林农、林企提供便利服务。人员和职能应在三年内调整理顺到位。

  二、完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程序

  (一)明确需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章同意的情形。对于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在林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上盖章签字(或出具同意转让书面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登记发证。

  (二)明确需要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或书面告知的情形。对于保留林地承包权、仅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采取承诺制替代村委会签章方式,由出让方、受让方自行负责向发包该林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备案,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已备案或告知的书面承诺书,登记机构受理时应当做好询问记录。对于受让方依法再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还应提交承包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三、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抓紧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林农保留林地承包权、流转经营权申请采取登记时,采取分别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的方式予以处理:(一)对于林农家庭承包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林农拥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利类型“林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在核发证书附记栏和登记簿填写“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将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流转给某某人”及不动产权证号等相关信息;(二)对于林地经营权人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利类型填写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并在核发证书附记栏和登记簿填写“该宗地为某某人的家庭承包地”及不动产权证号等相关信息,以此保护林农合法权益。

  四、实施林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

  (一)加强林地承包和林权流转管理。全面规范合同文本,统一使用2020年5月国家林草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集体林地承包合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版本。

  (二)打造不动产登记系统与林权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基于政务内网,通过建设数据接口实现林权管理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信息互联共享:林业部门审批林木采伐、林地征收前通过数据接口查询对应林权登记、林权抵押登记及查封登记等相关信息,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获取登记宗地有关林业资源管理、林地征占用和采伐等数据。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共享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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