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建返还资产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
明自然资〔2021〕6号

三元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建返还资产管理补充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建返还资产管理

  补充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返还资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三明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建返还资产管理办法》(明自然资〔2019〕151号)进行补充完善。

  一、完善接收主体

  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返还资产包括: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垃圾收集站等环卫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社区用房等配套设施,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其中: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和教育设施的接收主体按《三明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建返还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其他配建项目的接收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厕、环卫工人休息室等环卫设施产权移交所在区政府;

  (二)其它配建项目,房屋建筑物产权注入市直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营运中心,按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使用权按项目不同功能、性质分别移交给相应单位,其中:社区用房、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洗车场等社区配套用房移交所在街道使用;派出所、警务室等警务设施移交市公安局使用;公交首末站等公交服务设施移交市公交公司使用。未做上述约定的配建项目,确需移交其他单位使用的,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移交相关单位。

  (三)市政道路及其管理房按道路等级分别移交市、区市政养管责任单位,其中:原则上主、次干道移交市城管局管理(市市政工程养管中心负责道路、雨水、路灯夜景、弱电管道、桥梁及交通等设施养管;市园林中心负责公园绿地及其附属设施养管;市环卫中心负责环境卫生保洁),支路、街巷移交所在区城管局管理。公园绿地设施与园林管理房等根据规划确定的性质和等级分别移交市、区园林绿化养管责任单位。排洪渠、防洪堤移交市水利局。养护费用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细化移交程序

  (一)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在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明确配建项目的种类、规模、建设要求和建设时序,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备内容。在项目规划建设方案评审阶段,根据项目类型和实际需要,由市自然资源局邀请相应的产权单位、使用(或管护)单位参加,并在项目建设方案审查中,按照《三明市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办法》(明建审改〔2020〕3号)要求,设计方案电子文件通过三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发送至相关部门审查。在方案审批阶段,根据出让文件关于配建项目的相关约定,对规划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二)市自然资源局应在收到开发企业的移交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类型和实际需要,书面通知相应的产权单位、使用(或管护)单位参加配建项目核查。经核查符合接收条件的,由开发企业将配建项目移交给相应的产权单位、使用(或管护)单位,并签订《配建项目移交确认书》。经核查不具备接收条件的,由产权单位、使用(或管护)单位书面通知开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在其整改完成合格后予以接收。其中,属市政基础设施的,按《三明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办法(试行)》(明城管综〔2021〕14号)的移交程序执行。

  三、建立处置机制

  房地产开发配建项目涉及可供出售或租赁的资产,由市直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营运中心等产权单位按规定通过公开拍卖、招租等方式及时盘活,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本补充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三明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建返还资产管理办法》与本补充办法不一致的,按本补充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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