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4-12-2025-00004
- 备注/文号: 明自然资发〔2025〕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4-0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教育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交通运输局
三明市水利局 三明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202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切实做好2025年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8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现状与趋势预测
(一)地质灾害基本情况。根据各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成果和汛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结果,全市地灾隐患点9360处(地灾点2222处、房前屋后高陡边坡点7138处,具体分布见附件1),潜在威胁1.97万户、7.96万人,潜在威胁财产34.91亿元。其中,经各地核对统计,全市主要地质灾害点(威胁人数30人以上)311处(详见附件2),潜在威胁人员约3.24万人。
(二)地质灾害主要特征。我市属山地丘陵地区,地形起伏较大,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灾害点多面广、突发性强、危害性大,主要地质灾害类型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从以往发生情况看,规模多为小型,影响范围限于灾害点附近区域,多发生在降雨集中期或人为活动频繁区域。
(三)地质灾害趋势预测。根据气象部门预测,2025年降水量较2024年总体持平,早春、夏季和秋季较往年同期降水量偏少1~3成,其中5~6月份降水量相对较高,较往年同期偏多2~3成。结合我市地质灾害发生特点,预计2025年全市地质灾害发生频率总体较2024年持平。汛期出现区域性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可能性较大,防治形势较为严峻,需特别关注短时强降雨、台风过境等极端天气以及工程建设、切坡建房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及防范期
(一)重点防范区。根据全市地质环境特征、地质灾害分布规律,结合2024年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隐患点稳定状况和市气象局对2025年全市降水量趋势初步预测,今年全市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与常年持平。
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易发区情况,综合划定以下重点防范区:
1.地质灾害隐患点:已查明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隐患点,山前地带的房前屋后(以小型零星滑坡、崩塌为主的灾害),部分沟谷(潜在滑坡并发泥石流灾害),以及新发现的不稳定斜坡;
2.交通干线及重要设施周边:公路沿线边坡(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灾害),采矿活动区(采矿工程引发的地质灾害,如采空区引发的地面塌陷灾害,开采地下水诱发的地面塌陷或水文地质环境问题等)、境内部分大型引水沟渠或库塘(渗漏诱发滑坡并发泥石流灾害);
3.人口密集区:包括学校、医院、集市、居民区等,特别是依山而建或切坡建房的区域。
(二)重点防范期。降雨是诱发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扩大多是强降雨引发。根据气象预测,我市汛期为4月—10月,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4月—10月,其中5—6月份降水量相对较高,较往年同期偏多2~3成,预计影响我市的台风有2~3个,夏季有1~2个台风影响我市,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中的重中之重。
汛期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连续大雨3天以上或过程降雨量大于100毫米时段,台风期发生强降雨至雨后48小时时段,是地质灾害重要防范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及时进入重点防范期工作状态,确保安全度汛。
三、地质灾害防治重点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落实各项地灾防治措施,做好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推动齐抓共管
1.强化党政领导责任。全面落实市 、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地灾防治责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对责任行业领域的直接领导责任,定期研究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灾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联动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村(社区)委员会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地灾防治工作。
2.压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地灾防治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抓、行业部门分工协作、镇(街道)落实、群众参与、人大和政协监督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系。各县(市、区)有关工程建设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三个必须”要求,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及人员,细化职责任务,做到任务责任到人到事,将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二)夯实各项基础工作,提升防范能力
1.扎实开展“三查”。一是汛前排查。汛前排查是摸清地灾隐患底数和隐患现状情况最直接方式,是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的前提。各县(市、区)要组织专业队伍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点、房前屋后高陡边坡点、“天、地、动”切坡建房点、泥石流冲沟、群发性风险区等五类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开展汛前“拉网式”大排查,摸清核实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将已排查出隐患的地灾点及时上报,同时落实地灾隐患监测人员,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档案,并及时做好隐患点新增和信息更新工作;二是汛中巡查。汛中巡查是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因降雨等因素导致变形发展情况、是否需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的重要手段。各镇(街道)要根据雨情、汛期,结合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及时组织群测群防员进行重点区域巡查,加强加密汛期强降雨期间特别是短时强降雨、极端降雨、持续性降雨、夜间降雨等极端天气期间的雨前、雨中、雨后巡查监测频次,及时报告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确保监测预警及时高效;三是汛后核查。汛后核查是汛期结束后,要组织力量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数量变化及单点变形情况进行核查汇总,重点核查新增的灾、险情,为下一步及来年地质灾害防治打好基础并提供依据。
2.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实行市、县、乡、村责任制度,各县(市、区)要继续夯实地质灾害防治网格体系,将地灾隐患点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防灾责任人、监测人,防灾责任人由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受威胁单位主要负责人、村(社区)“两委”主要干部担任,监测人由受威胁的相关人员担任。要在汛前完成202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并及时报同级政府公布实施;确保地质灾害“两卡”发放到位,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要及时发放至受威胁的单位、隐患点所在村(社区)“两委”,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要及时发放至受威胁的户主;要做好警示标志牌维护,对破损的及时进行更新;要组织编制村(社区)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并在当地村(社区)公布,适时组织村(社区)进行转移避让演练。
3.精准发布预警预报。市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市气象局、应急局切实做好强降雨期间和重要时段的会商研判和预警分析,通过短信、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警预报信息,并通过“市、县、乡、村、点”五级防灾网络体系层层传递,确保预警信息覆盖到户、到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总体上分为三级,按照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颜色依次为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可能性较大、大和很大。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级,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范应对措施。
4.开展“龙舟水”地灾防御攻坚战。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防御“龙舟水”动员部署,坚决做到提前谋划、会商研判、顶格防御、力量前置、联合督导、值班值守、巡查排查、人员转移、排危除险“九到位”,预置技术队伍到重点防御区域驻守,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地灾灾害风险隐患防御工作,预警响应期间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群众做到“应转尽转、应转早转”,对风险高、险情紧迫、治理措施相对简单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按照应急工程处置程序及时排危除险。
5.坚持“三到位”,落实转移避险工作。一是摸底到位。汛前进行全面摸排,按隐患点逐点落实类型、威胁人员、安置方式、安置点、转移去向、转移责任人(挂村领导、村主干)等底数信息,同时,由乡镇(街道)制定本辖区梯度转移方案,即逐点匹配响应等级;二是转移到位。根据地灾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乡镇(街道)、村级干部按既定转移路线引导预警区内人员有序转移,并同步做好巡查及管控,防止人员回流。建议由市、县防指或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转移安置情况进行电话抽查,确保转移到位;三是保障到位。汛前汛中组织巡查人员、技术人员以及集中安置点管理人员对集中安置点安全性进行排查,重点查看集中安置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风险,全力保障汛期人员转移安置。
6.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规定。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实行汛期值班制度。凡逢台风暴雨、强降雨时,按照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确保信息通畅。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转达、处理,要做到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并做好跟踪监测和应急防治工作。
7.加强应急技术处置。各县(市、区)要落实一支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及配套经费,规范技术支撑服务内容,实现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就近快速响应,充分发挥地质灾害专业技术队伍在基础工作、日常巡查、应急调查、临灾处置、防灾建议、管理提升等方面有力支撑作用。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做好抢险救灾相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迅速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查明地质灾害类型、范围、规模、成因、发展趋势,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处置建议,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积极推进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消除地灾威胁
1.规范项目实施。按照“市总负责、县级实施”原则,强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对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安排的综合治理项目,要对照既定绩效目标,加强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监督管理,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严禁挪用专项资金。
2.整顿项目问题。各县(市、区)要定期对历年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开展“清零行动”,建立“工程完成率、资金执行率”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并整改落实。若综合治理项目有结余资金,应及时转用于当地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
3.加强项目储备。一是工程治理。对自然因素引发危险性大、威胁人口多、造成经济损失大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纳入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有序开展治理;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原则,由各相关部门督促责任单位,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和建设项目配套防治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时”制度;二是搬迁避让。对位于偏远山区、工程治理投资过大或治理后仍不能有效消除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鼓励搬迁避让,按愿搬尽搬原则,异地集中安置。
(四)加强用地项目审批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针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依据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和审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勘察鉴定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相关工作,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建设而诱发地质和造成地质灾害隐患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追究其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职责分工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9〕24号)等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统筹落实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治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领导和组织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的力量,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协调紧急转移人员安置及生活救助等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尾矿库(坝)的汛期安全监管,防止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尾矿库(坝)溃塌引发次生地质灾害。
气象、水文部门负责及时通报各地气象、水文监测资料和降雨时空分布等信息,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量和天气预报状况;共同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边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督促有关项目业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
水利部门负责坝头、堤防地质灾害排查和防治工作,督促水电站运营单位、库区移民安置区及堤防所在乡镇政府做好相关区域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交通运输、公路、铁路等部门负责公路、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畅通。
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和城市建成区的山体绿道、道路边坡和弃渣弃土场等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企业和拦渣坝的汛期安全监管,防止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拦渣坝溃塌引发次生地质灾害。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校园受地质灾害威胁情况排查和防治工作,按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做好师生应急转移避险。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地灾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
各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地灾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和防灾力量调度,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完善基层协同防灾机制,细化防治工作措施,将防灾责任逐级细化落实到镇、村、具体人,做到“事事有人抓、时时有人管”,确保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资金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设立本级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处置等工作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序开展。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探索“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模式。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滥用。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县(市、区)要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定期开展地灾防治工作调研指导,建立工作情况通报机制,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效突出镇(街)或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执行慢镇(街)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导致发生重大地质灾害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采取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主防范能力,特别是受地灾威胁群众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知和理解。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监测人员培训,提供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演练,针对重要隐患点和高风险区,组织受威胁人员及相关单位开展易操作实用性强的防灾演练。
附件:1.三明市地质灾害及高陡边坡隐患点分布情况统计表
2.三明市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
3.三明市自然资源系统地灾防治人员联络电话一览表
4.三明市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服务队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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