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4-02-2024-00018
- 备注/文号: 明自然资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6-1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房票购房安置效率,提升房企接纳房票积极性,进一步保障房票发放对象合法权益,确保房票金额按时足额兑付,根据《三明市三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明自然资规〔2023〕2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细化完善三元区房票购房结算兑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票审核兑付
(一)房票发放对象选定房票房源并与参与房票工作的房企签订购房合同后,由房企于每月底将当月收到的房票及其相应的购房合同、购房人身份信息等要素材料整理汇总后,提交三元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申请资金拨付。由三元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把关审查、确认无误后,按拨付条件分期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交房票所需资金申请报告(包括6个月过渡费等现金支付、剩余票面金额货币兑现、逾期未用房票转货币补偿),并将房票购买的商品房等相关信息向市住建局备案。
(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到申请报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
(三)房票资金通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及时足额拨付至三元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由三元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据实与房企以及房票发放对象进行结算。
二、房票兑付原则
(一)对购买现房或期房的,签订购房合同后3个月内结算房票票面金额30%;完成房屋交付使用并开具全额购房发票后6个月和12个月内分别支付票面金额40%和30%。其中,在预售资金监管期限内,相应的房票资金必须转入监管账户。
(二)因特殊原因,可与房企签订协议另行协商房票金额兑付时点和比例。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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