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4-02-2024-00033
  • 备注/文号: 明自然资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6-17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关于印发三明市园区低效用地认定标准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4-06-17 16:06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园区低效用地认定标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商务局

                三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园区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为切实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管理效率,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规定,综合土地开发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水平等评价指标,制定本市园区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一、园区低效用地定义

  园区低效用地,是指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范围内(含整合托管的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为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为未开发利用、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设施落后的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包括未投入生产的低效用地和已投入生产的低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两种类型。

  二、认定标准

  (一)未投入生产的低效用地

  1.批而未供土地。指本年度以前已获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

  2.闲置土地。指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满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土地,以及虽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空闲空置土地。指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未动工,但未满一年的土地。虽已开工建设但未按期全面竣工的土地。

  (二)已投入生产的低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

  1.产业业态为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或与所在园区产业规划导向不符的,或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2.空置1年以上的工业用地,包括已竣工但存在未按期投产或投产后停止生产的工业用地、未按设定用途使用的工业用地、“僵尸”企业用地。

  3.近三年平均亩均税收低于各县(市、区)制定的行业最低税收标准且低于本地行业平均水平50%的工业用地。

  三、认定流程

  (一)未投入生产的低效用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认定。空闲空置土地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认定,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已投入生产的低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各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认定责任主体,组织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工业(物流仓储)项目进行调查,依据标准开展低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认定工作。经认定为低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的,由属地开发区管委会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为高效推进认定工作,各县(市)政府应组织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两区政府分别会同市经开区、市高新区、海西生态工贸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2024年6月底前分行业制定最低税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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