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4-02-2025-00058
  • 备注/文号: 明自然资规〔2025〕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9-18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更新柔性执法 “四张清单”内容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6-01-04 09:50
  

 

 

 

 

 

明自然资规〔20252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更新柔性执法

“四张清单”内容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三明市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129号)和《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开展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自然资发〔202128号)要求,根据《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自然资规〔20241号)并结合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工作实际,梳理调整柔性执法“两张清单”,同时,作为涉企柔性执法“两张清单”。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591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非法占用土地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

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行政告诫

非法转让土地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行政告诫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

用于非农业建设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

停止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

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告诫

擅自转让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国有未利用地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

停止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

害后果。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行政告诫

擅自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

停止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

害后果。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行政告诫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

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行政告诫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

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行政告诫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

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

停止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行政告诫

非农行为破坏耕地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

停止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

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行政告诫

10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未破坏种植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

停止并及时自行纠正,未造

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告诫

11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

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并经验

收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行政告诫

12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

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并经验

收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行政告诫

13 

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

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行政告诫

14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

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行政告诫

15 

未对拟损毁的耕地进行表土剥离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

进行表土剥离。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

行政告诫

16 

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复垦有关情况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

履行土地复垦工作报告义

务。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告诫

17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

履行土地复垦费缴纳义务。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告诫

18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

停止并及时消除不法行为。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告诫

19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材料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

停止并及时消除不法行为。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告诫

20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

停止并及时消除不法行为。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告诫

21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

停止并及时消除不法行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行政告诫

22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告诫

23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告诫

24 

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告诫

25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改正,在限期内足额投入。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告诫

26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期限内自行改正。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告诫

27 

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行政告诫

28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后限期恢复,未造成危害后果。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行政告诫

29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告诫

30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告诫

31 

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自行改正,在限期内汇交,未造成严重后果。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告诫

3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后,限期办理,未造成危害后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告诫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后,限期备案,未造成危害后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行政告诫

3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告诫

35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后,限期备案,未造成危害后果。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告诫

36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告诫

37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后,限期备案,未造成危害后果。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告诫

38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行政告诫

39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行政告诫

40 

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补测或者重测,测绘成果合格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告诫

41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告诫

42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告诫

43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告诫

44 

未经验线或者未经验线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建设

实际建设与工程证审批一致,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告诫

45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1.市委、市政府已明确决策要付诸实施的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工程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改正完毕的。3.生产性企业的厂房、仓储及其配套用房,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期限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告诫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柔性执法具体方法的一种或多种,也可创设新方法。

 


附件2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5亩以下;

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出租

用于非农业建设

1.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3亩以下或其他土地5亩以下;

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擅自转让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国有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5亩以下的。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擅自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

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未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

占用建设用地或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占用建设用地或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1.拒不交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2.临时使用土地占用建设用地或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或未利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非农行为破坏耕地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未破坏种植条件)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亩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10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的土地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11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的土地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12 

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面积在5亩以下。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13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面积在5亩以下且无基本农田。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14 

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复垦有关情况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的土地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15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复垦的土地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农用地。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罚款。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16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消极对待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情节较轻。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17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拒绝提供调查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材料

限期后15天内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18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

限期后15天内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19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涉及土地5亩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20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已取得勘查证,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21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22 

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届满后60天内改正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23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未完成投入占最低勘查投入的50%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24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未施工或停工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25 

采矿权人不按正式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开采的

经责令改正后能够改正但造成矿产资源一定程度破坏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26 

采矿企业不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

经责令自行改正,造成10万元以下矿产资源损失,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27 

矿山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制定三率考核指标或三率达不到阶段性要求的

经责令自行改正,造成10万元以下矿产资源损失,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28 

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1、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

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29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经责令立即停止破坏性开采行为, 经鉴定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下。并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以上25%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30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31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32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33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34 

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在责令限期届满后60日内汇交,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35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责令限期届满后60日内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柔性执法具体方法的一种或多种,也可创设新方法。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59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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