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4-02-2018-00008
- 备注/文号: 明政地〔2018〕2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6-29
- 有效性:
三明市瑞云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市国土资源局转报的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三明市瑞云农业生态示范场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处小蕉小东坑的934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2014年12月29日经省政府闽政地〔2014〕911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其中原属小蕉村集体园地40平方米、林地1228平方米、建设用地181平方米;使用三明市瑞云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园地1317平方米、其它农用地219平方米、建设用地6356平方米),以划拨方式提供给三明市瑞云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三明市瑞云农业生态示范场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具体用地范围,详见三明市梅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小蕉农场安置地的规划意见》(编号:2014-03)及用地红线图。
二、上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安置房),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地灾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具体土地划拨、登记发证等手续,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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