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4-03-2016-00003
- 备注/文号: 明国土资综〔2016〕14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国土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29
- 有效性: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6〕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三明市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现予以印发。各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应遵照执行,不得自行增加申请材料。
三明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29日
三明市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
第一部分 首次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可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
3 |
权属界线协议书 |
原件 |
|
或其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包括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四固定”土地清册、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文件。 |
|
4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
注: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以出让、划拨、国家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属铁路、公路、码头、水利工程、公园、绿地、堆场等非房屋建设工程的;
(2)尚未建有房屋等建筑物或虽有在建建筑物但暂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应分别申请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注: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划拨土地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及划拨决定书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出让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交地确认书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
国家租赁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
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或作价出资或入股批准文件,或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
|
4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
5 |
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
原件或经比对的复印件 |
申请人根据土地取得方式选择提交。 |
6 |
契税缴纳凭证 |
原件 |
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或不征税证明。 |
三、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在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合法建造房屋,可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注: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土地证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 |
|
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适用于宅基地。 |
|
5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6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不提交。 |
7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以出让、划拨、国家租赁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合法建造房屋的,应一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注: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划拨土地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及划拨决定书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出让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交地确认书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
国家租赁土地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
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或作价出资或入股批准文件,或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5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6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7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
8 |
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
原件或经比对的复印件 |
申请人根据取得方式选择提交。 |
9 |
契税缴纳凭证 |
原件 |
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或不征税证明。 |
五、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尚未建成房屋的,可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
3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4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原件 |
|
六、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已合法建造房屋的,应一并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注: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
3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
有权机关批准用地的文件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适用于1999年1月1日前取得的宅基地。 |
|
村委会证明和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
原件 |
适用于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 |
|
4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5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6 |
村委会出具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
原件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不提交。 |
7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原件 |
|
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成房屋的,可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
3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4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合法建造房屋的,应一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
3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
4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5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6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7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林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在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由农业部门办理。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其中家庭承包方式的可由发包方提出申请。 |
2 |
承包方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 |
复印件 |
|
3 |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
原件或经比对的复印件 |
|
4 |
村委会出具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证明材料 |
原件 |
|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承包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5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注: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十、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林地上从事林业生产,地上有林木的,应一并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其中家庭承包方式的可由发包方提出申请。 |
2 |
承包方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
3 |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
原件或经比对的复印件 |
|
4 |
村委会出具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证明材料 |
原件 |
|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承包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5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注: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十一、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可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
3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4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十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等国有农用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一并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
3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4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十三、地役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地役权合同 |
原件 |
|
4 |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十四、抵押权首次登记
1、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人可作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
(1)在借贷关系中,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2)在典当关系中,经批准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典当公司;
(3)买卖等民事关系中的债权人;
(4)发行上市流通债券的,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没有禁止代为办理抵押登记约定的情形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代理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抵押权人)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主债权合同 |
原件 |
最高额抵押的,应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
4 |
抵押合同 |
原件 |
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单独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提交最高抵押合同。 |
5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6 |
国土部门批准抵押文件 |
原件 |
属于划拨、授权经营土地抵押情形的提交。 |
7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在建建筑物抵押情形的提交。 |
第二部分 变更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登记:
(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
(3)因土地被征收等原因致使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2、登记申请材料(注: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
3 |
权利人名称变更材料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村委会出具的土地坐落变更说明 |
原件 |
|
|
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勘测定界图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
4 |
集体土地所有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
5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原件 |
属于界址或不动产单元变化情形的提交。 |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或者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
(3)因批准改扩建,土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或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
(5)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的;
(7)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划拨改为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方式的;
(8)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包括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自用住房以及其他不完全产权的房地产变更为商品房或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以及共有性质变更的。
2、登记申请材料(注: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权利人名称(姓名)变更材料 |
原件或经比对的复印件 |
包括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材料、户籍证明材料等。 |
不动产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
原件 |
属于坐落变更情形的提交。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划拨、作价出资、授权经营土地界址、面积、用途、期限变更情形的提交。 |
|
出让或国家租赁补充合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出让、国家租赁土地界址、面积、用途、期限变更情形的提交。 |
|
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或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土地权利性质变更,根据具体类型选择提交。 |
|
住建(房管)部门的房屋性质变更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房屋性质变更情形的提交。 |
|
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分割、合并不动产情形的提交。 |
|
4 |
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
原件或经比对的复印件 |
属于签订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出让补充合同情形的提交。 |
5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6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属于界址或不动产单元变化情形的提交。 |
7 |
完税凭证 |
原件 |
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 |
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或者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
(3)因批准改扩建,土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或经比对的复印件 |
|
3 |
权利人户籍证明材料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姓名变更情形的提交。 |
不动产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坐落变更情形的提交。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因批准改扩建后界址、面积变更的提交。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5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属于界址或不动产单元变化情形的提交。 |
注: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或者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
(3)因批准改扩建,土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或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
(5)同一权利人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或者其上房屋分割或者合并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
3 |
权利人名称变更材料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包括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材料等。 |
不动产地址变更材料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坐落变更情形的提交。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因批准改扩建后界址、面积、用途变更情形的提交。 |
|
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分割、合并不动产情形的提交。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5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属于界址或不动产单元变化情形的提交。 |
注: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承包土地的坐落发生变化的;
(3)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4)承包土地的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5)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
(6)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7)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承包土地的。
过渡期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由农业部门办理。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确认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权利人户籍证明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姓名变更、家庭成员变更情形的提交。 |
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承包土地坐落变更证明材料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坐落变更情形的提交。 |
|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或补充合同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界址、面积、期限变更及继续承包情形的提交。 |
|
有资质的勘验单位出具的勘验材料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林木面积、林种、主要树种发生变化情形的提交。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5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属于界址或不动产单元变化情形的提交。 |
注: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六、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承包土地的坐落发生变化的;
(3)承包土地的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
(4)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国有农用地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经确认的复印件 |
|
3 |
权利人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包括上级单位批准更名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材料。 |
不动产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坐落变更情形的提交。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界址、面积发生变化,分割或合并情形的提交。 |
|
有资质的勘验单位出具的勘验材料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林木面积、林种、主要树种发生变化情形的提交。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5 |
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属于界址或不动产单元变化情形的提交。 |
注: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七、地役权变更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坐落、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3)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权利人名称(姓名)变更证明材料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包括工商部门或上级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文件、户籍证明等。 |
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坐落、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材料 |
经确认的复印件 |
|
|
地役权补充合同 |
原件 |
属于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情形的提交。 |
|
4 |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
注: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八、抵押权变更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
(3)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4)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5)在建建筑物抵押后因预售引起抵押标的物发生变化的;
(6)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7)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8)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9)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10)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
(11)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转建筑物抵押登记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权利人名称(姓名)变更证明材料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包括工商部门或上级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文件、户籍证明等。 |
不动产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
主债权补充合同、抵押权补充合同 |
原件 |
适用于担保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等抵押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建建筑物抵押标的物发生变化的,以及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情形,选择提交。 |
|
抵押权顺位变更协议 |
原件 |
属于抵押权顺位协议变更情形的提交。 |
|
4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
原件 |
属于商品房预售致使在建建筑物抵押标的物发生变化的提交。 |
5 |
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
原件 |
属于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等发生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提交。 |
6 |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
注: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
第三部分 转移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农民集体间互换土地、土地调整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可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 |
2 |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
3 |
土地互换或调整协议 |
原件 |
|
4 |
集体土地所有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
5 |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出让、国家租赁、作价出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
(6)因夫妻加名、离婚析产等原因造成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7)宗地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因继承、受遗赠、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可单方申请。处分共有不动产的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买卖合同或互换合同或赠与合同 |
原件 |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类型选择提交。 |
死亡证明材料和遗嘱(属于遗嘱情形) |
原件 |
申请人可根据继承或受遗赠的实际情形选择提交。 |
|
死亡证明材料和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
原件 |
||
经公证的材料 |
原件 |
||
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
原件 |
属于作价出资(入股)情形的提交。 |
|
合并或分立协议,或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 |
|
结婚证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属于夫妻加名、减名情形的提交。 |
|
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者法院离婚判决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离婚析产情形的提交。 |
|
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
原件 |
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分配剩余财产,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 |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
5 |
投资达到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因继承、受遗赠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文书取得的不提交。 |
6 |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属于已设立抵押权情形的提交。 |
7 |
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缴纳凭证 |
原件 |
|
注: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转让、拆迁安置、集资建房、互换、赠与或以房抵债的,其中政策限制权属转移的住房应满足权属转移条件;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5)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分配剩余财产,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6)因夫妻加名、离婚析产等原因造成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可单方申请。处分共有不动产的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买卖合同或互换合同或赠与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或集资建房合同或以房抵债合同 |
原件 |
申请人根据实际类型选择提交,可采用网签备案的格式合同。 |
死亡证明材料和遗嘱(属于遗嘱情形) |
原件 |
申请人可根据继承或受遗赠的实际情形选择提交。 |
|
死亡证明材料和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
原件 |
||
经公证的材料 |
原件 |
||
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
原件 |
属于作价出资(入股)情形的提交。 |
|
合并或分立协议 |
原件 |
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 |
|
结婚证 |
复印件 |
属于夫妻加名、减名情形的提交。 |
|
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者法院离婚判决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离婚析产情形的提交。 |
|
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
原件 |
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分配剩余财产,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 |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
5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划拨、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情形的提交 |
6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属于已办理不动产预售、转移预告登记情形的提交。 |
7 |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属于已设立抵押权情形的提交。 |
8 |
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缴纳凭证 |
原件 |
|
注: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以及因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可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 |
比比对的复印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互换合同以及证明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
原件 |
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情形的提交。 |
死亡证明材料和遗嘱(属于遗嘱情形) |
原件 |
申请人可根据继承或受遗赠的实际情形选择提交。 |
|
死亡证明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
原件 |
||
经公证的材料 |
原件 |
||
分家析产协议 |
原件 |
|
|
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者法院离婚判决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
5 |
契税缴纳凭证 |
原件 |
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情形的提交。 |
注: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因作价出资(入股)或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或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可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可单方申请。 |
||||
2 |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
4 |
作价出资(入股)协议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
原件 |
|
||||
企业合并、分立、破产、兼并证明材料和有权机关批准文件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
|||||
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
原件 |
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分配剩余财产,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 |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原件 |
|
|||||
5 |
契税缴纳凭证 |
原件 |
|
||||
注: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互换、转让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或者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在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由农业部门办理。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可单方申请。 |
2 |
户主身份证 |
经确认的复印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转让协议和发包方同意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
互换协议和发包方备案的证明材料以及村委会出具的互换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
原件 |
|
|
结婚证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情形的提交。 |
|
分家析产协议或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情形的提交。 |
|
死亡证明材料和遗嘱(属于遗嘱情形) |
原件 |
申请人可根据继承或受遗赠的实际情形选择提交。 |
|
死亡证明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
原件 |
||
经公证的材料 |
原件 |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原件 |
|
注: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因互换、转让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或者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因继承、受遗赠、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可单方申请。 |
2 |
户主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转让协议和发包方同意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
互换协议和发包方备案的证明材料以及村委会出具的互换双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
原件 |
|
|
结婚证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情形的提交。 |
|
分家析产协议或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情形的提交。 |
|
死亡证明材料和遗嘱(属于遗嘱情形) |
原件 |
申请人可根据继承或受遗赠的实际情形选择提交。 |
|
死亡证明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
原件 |
||
经公证的材料 |
原件 |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原件 |
|
注: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八、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因互换,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申请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可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互换协议 |
原件 |
|
合并或分立协议 |
原件 |
|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原件 |
|
|
5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互换或单位合并、分立时提交。可共享取得的不提交。 |
注: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九、地役权转移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
4 |
地役权转移合同 |
原件 |
|
十、抵押权转移登记
1、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可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
4 |
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
原件 |
一般抵押权转移的提交。 |
部分债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和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的提交。 |
|
5 |
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
注: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第四部分 注销登记
1、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因合同履行完毕,抵押权或地役权消灭的;
(5)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的双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
原件 |
|
4 |
权利人关于不动产灭失的说明 |
原件 |
|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说明 |
原件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批准文件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适用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相应房屋所有权、林木所有权的注销情形。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不动产批准文件 |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
适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应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林木所有权的注销情形。 |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
原件 |
|
|
主债权消灭或抵押权已实现的材料 |
原件 |
适用抵押权注销情形。 |
|
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适用地役权注销情形。 |
|
5 |
抵押权人和地役权人及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
原件 |
属于不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已办理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情形的提交。 |
注: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第五部分 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适用情形
商品房预售的,可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
原件 |
|
4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原件 |
|
二、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1、适用情形
当事人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可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
4 |
不动产转让合同 |
原件 |
|
5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原件 |
|
三、抵押权预告登记
1、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
(1)当事人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2)不动产抵押的。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双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主债权合同 |
原件 |
|
4 |
抵押合同 |
原件 |
主债权合同中有抵押条款的,不提交。 |
5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
6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原件 |
|
第六部分 更正登记
1、适用情形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申请更正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
原件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权利人申请时提交。 |
利害关系的证明及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 |
原件 |
利害关系人申请时提交。 |
注:第4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第七部分 异议登记
1、适用情形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2、登记申请材料(注:第3序号中,根据申请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
原件 |
属于申请异议登记情形的提交。 |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属于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提交。 |
|
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申请仲裁、且未申请政府调处的证明材料,或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
原件 |
属于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提交。 |
第八部分 查封登记
1、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部门等有权机关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预查封)、解除查封的。
2、登记材料
序号 |
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有权机关送达人员的工作证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
2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原件 |
适用于人民法院查封或解除查封。 |
协助查封通知书(函) |
原件 |
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部门查封。 |
|
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函) |
原件 |
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解除查封。 |
注:第2序号中,根据情形,选择提交其中一项材料。
第九部分 补发、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一、补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1、适用情形
权利人持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因遗失、灭失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申明,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可申请补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2、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说明 |
原件 |
|
二、换发不动产权利证书和登记证明
1、适用情形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或者权利人要求更换新版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2、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单方申请。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经比对的复印件 |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
说 明
一、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还应提交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经自然人签字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盖章)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还应提交监护关系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
三、本申请材料清单所称“复印件”,可以是与原件比对一致的复印件,也可以是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继受出具该材料机构职权的机构、公证机构或档案管理部门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共享取得的有关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权利人申请登记时可以不提交。
五、在国家和省上出台新的不动产登记费标准前,不动产登记费仍执行现行标准,具体如下:
1.单独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5〕197号)收取土地登记费。
2.已办理土地登记后申请房屋登记的,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收取房屋登记费。
3.申请林权登记的,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收取登记费。
4.同时申请土地、房屋一并登记的,登记费根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和闽价费〔2015〕19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只收取土地登记费。
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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