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4-13-2023-00085
  • 备注/文号: 明自然资发〔2023〕2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8-21
  •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工程(三元区境内)钢筋加工厂临时用地的批复
来源: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8-21 16:16

三元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转报的三明元溪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用地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三明元溪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临时使用位处三元区岩前镇下寨村0.152公顷(其中集体耕地0.1317公顷、国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203公顷),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元溪高速(三元区境内)三集中场站(钢筋加工厂)临时用地规划红线图》。

  二、该项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自你局批准之日起算,临时用地详细用途为钢筋加工厂,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

  三、批准临时用地前,应当落实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的缴纳、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的支付和土地复垦费用的足额预存。临时用地批准后,应当及时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情况。

  四、应当做好本临时用地项目的批后监督,并要求用地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及地灾防治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期间做好耕地表土剥离、储存,到期履行复垦义务时,用于改良复垦耕地质量。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应完成土地复垦。对批后监管中发现的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未按规定复垦、期满拒不归还等,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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