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4-13-2023-00092
  • 备注/文号: 明自然资发〔2023〕32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9-14
  •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三明市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9-14 11:39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现将《三明市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紧细化工作措施,倒排工作时序,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按时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14日

  三明市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家审计署关于福建省2019-2022年耕地占补平衡相关资金审计提出的建议,严肃纠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秩序,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39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坚持问题整改与制度完善标本兼治、坚持整治任务落实与审计指出问题整改一体推进的要求,全面梳理排查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突出整治问题重点,从严查处占而不补、补而不实、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从严纠正违规实施、强行造地、“专业卖地”等错误做法,从严整治不规范、搞变通、打折扣等不正之风,同时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压实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长效机制,切实规范管理秩序。

  二、任务分解

  (一)占而不补问题

  排查范围:已经实施的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重点是2019年以来实施项目。

  整治重点和措施要求:

  1.违法建设占用耕地,未按规定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问题

  严格用地管理,严肃查处存量违法建设占用耕地问题,可立即拆除复耕的,立即拆除复垦,消除违法状态;确实无法恢复的,经依法查处后,符合条件的,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问题图斑实行清单管理、对账销号、持续监测,采取通报、约谈、问责、移送线索等措施,压实责任,形成执法全链条“闭环”管理。严格落实“增违挂钩”机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消除违法状态后,在省执法系统“增违挂钩”模块,逐级提交解除指标冻结申请,经省厅审核并解冻指标后,方可销号。储备补充耕地指标不足,造成市级指标冻结的,实行专门台账管理,补充耕地指标入库后立即归还补足。

  责任科室(单位):执法监察科、耕保科、用途管制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2.旧村复垦增减挂钩指标先行核定指标到期未归还问题

  加快到期旧村复垦项目的实施进度,在年底前完成项目验收入库和增减挂钩指标结算。已完成结算的增减挂钩指标较先行核定指标存在缺口的,应通过逐级上报申请核减先行核定挂钩指标、异地购买已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另行实施旧村复垦项目并入库结算等方式,予以补足。

  责任科室(单位):耕保科、整治中心,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3.其他占而不补问题

  按照省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 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规则》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地类认定,其中对无合法来源的建设用地,按照建设占用时的变更地类报批,涉及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责任科室(单位):用途管制科、调查登记科、耕保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二)补而不实问题

  排查范围:2019年以来报备入库且未核销出库的补充耕地项目,以及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尚未报备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

  整治重点和措施要求:

  1.将园地、林地等非耕地地类或存量耕地直接认定为新增耕地问题

  全面核实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地类条件,新增耕地地块的地类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来的历年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均为非耕地,并在实施前进行影像比对和实地踏勘。经核实,确实涉及存量耕地,以及现状为非耕地地类又难以复耕整改的,应立即逐级上报核减问题地块入库补充耕地指标。

  责任科室(单位):整治中心、调查登记科、耕保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2.未实施实质性土地整治工程包装补充耕地项目获得不当收益问题

  全面核实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地类条件,其中土地整理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结合设计方案、竣工测量、工程量核算等资料,确认产生新增耕地范围,对未实施实质性工程地块虚假新增耕地、多个项目新增耕地地块重叠的重复立项问题,逐级上报核减问题地块入库补充耕地指标。对包装项目、违规出具验收意见、审核把关不严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责任科室(单位):整治中心、耕保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3.通过举证照片弄虚作假等手段将现状不符合要求地块欺骗报备入库问题

  对现状不符合补充耕地入库要求或入库时为水田实际为旱地的,应立即组织整改,确保新增耕地数量、质量;确实难以达到入库要求或入库时耕地质量的,逐级上报核减相应补充耕地指标。

  责任科室(单位):整治中心、调查登记科、耕保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4.其他虚假立项、虚假实施、虚假验收造成的补充耕地数量不实问题

  全面开展排查,逐级上报核减虚假立项、虚假实施、虚假验收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严格落实《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补充耕地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立项选址县级论证、实施方案市级审查批准,项目验收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的工作机制,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生态安全。

  责任科室(单位):整治中心、耕保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三)补充耕地质量不高问题

  排查范围:2019年以来报备入库且未核销出库的补充耕地项目,以及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尚未报备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

  整治重点和措施要求:

  1.补充耕地质量低劣、虚增粮食产能问题

  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开展核实,对实际耕地质量低劣的,督促指导乡镇采取补改结合、土壤改良等方式尽快提升质量,无法完成整改的,核减问题地块入库补充耕地指标。

  责任科室(单位):整治中心、耕保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2.补充耕地质量虚假,虚增粮食产能问题

  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开展核实,对实际耕地质量等别较入库评定等别有明显差距、设施损毁不完善等问题,督促指导乡镇整改,特别对新增耕地为水田的地块,实地不具备稳定水源或排灌设施不完善的,应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确保新增水田稳定利用;无法完成整改的,核减问题地块入库补充耕地指标。

  责任科室(单位):整治中心、耕保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3.违规在生态保护红线和25度以上陡坡等生态脆弱区域实施补充耕地问题

  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或25度以上陡坡等生态脆弱区域,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逐步有序退出,核减相应补充耕地指标;对涉及水土流失治理区域预防区的,会同县级水利部门督促指导乡镇,积极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经县级水利部门认定,不符合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的,予以核减指标。

  强化项目立项选址预检和踏勘论证,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25度以上陡坡等生态脆弱区域新立项实施补充耕地,对涉及林地开发耕地的,严格按程序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对涉及水土流失治理区域预防区的,应按照《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或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落实《福建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新立项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方案需经县级论证、市级审查,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经市级批准的项目纳入省、市两级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验收。

  责任科室(单位):整治中心、耕保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4.补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闲置撂荒问题

  督促指导补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闲置撂荒问题地块复耕复种,确实难以整改的,核减相应补充耕地指标;涉及违法建设占用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责任科室(单位):整治中心、耕保科、执法监察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5.补充耕地项目建后管护责任落实问题

  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建后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并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制度,压实乡镇主体责任,签订后期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内容,将管护经费纳入建设成本,管护期不少于5年,按照有种有补、先种后补原则,发放管护主体,确保补充耕地长期稳定利用。

  责任科室(单位):整治中心、耕保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四)补充耕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排查范围:2019年以来地方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情况,重点是落实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和规范实施补充耕地工作情况。

  整治重点和措施要求:

  1.关于落实补充耕地主体责任不到位,大占耕地搞开发,占补平衡以异地平衡为主,补充耕地通过异地购买指标“一买了之”问题

  按照补充耕地管理最新要求,全面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在综合土壤、坡度、水源、交通、种植状况等因素及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切实可行的后备资源储备库,作为今后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的指导依据。

  建立市级指标储备,加强市域内指标统筹调度,坚持“县域自求平衡为主、市内统筹调剂为辅、省内有偿调剂为补充”原则,压实县级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坚持以补定占,严格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选址审查,除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原则上不允许项目所在地县(市、区)通过异地购买指标落实占补平衡。

  责任科室(单位):耕保科、整治中心、用途管制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2.关于指标利益驱动下不顾资源条件违规造地、大肆售卖补充耕地指标,“专业卖地”问题

  全面排查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情况,坚决纠正“专业卖地”问题。严格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审查,新立项项目需经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对各类保护区数据进行检查分析后,通过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实地踏勘论证,市直相关部门审查,方可立项实施,严禁不顾资源条件、破坏生态环境违规造地。

  责任科室(单位):耕保科、整治中心,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3.关于其他落实主体责任走偏走样问题

  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进行严格考核,压实各级党委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责任科室(单位):耕保科、执法监察科、整治中心,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五)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混乱问题

  排查范围:2019年以来完成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

  整治重点和措施要求:

  1.关于社会资本方充当“指标掮客”,通过公职人员获取内幕消息,倒卖补充耕地指标空手套利问题

  梳理2019年以来指标交易情况,建立交易台账,对每笔指标交易行为进行排查,严肃查处内外勾结损公肥私、蓄意倒卖补充耕地指标等侵害国家利益问题。对地方政府和公职人员依托权力在指标交易中设租寻租的,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

  责任科室(单位):耕保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2.关于公职人员参与民营企业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及指标交易获取不当利益,以及公职人员依托权力设租寻租问题

  严肃排查政府和公职人员依托权力在土地整治项目及指标交易中是否存在设租寻租、公职人员与企业内外勾结牟取私利的情形,发现问题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

  责任科室(单位):耕保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3.关于未完成补充耕地任务擅自交易补充耕地指标问题

  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县(市、区),严禁对外地市交易补充耕地指标。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管理制度。

  责任科室(单位):耕保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六)补充耕地资金管理混乱、挤占挪用问题

  排查范围:2019年以来完成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和收取的耕地开垦费。

  整治重点和措施要求:

  1.关于未执行调剂指标交易指导价格,未按要求在平台交易,未出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脱离预算管理“体外运行”、“胡支乱花”问题

  督促各县(市、区)严肃财经纪律,主动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管理,将调剂资金收入及时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强监管,防止“体外运行”、“胡支乱花”。

  责任科室(单位):财务科,耕保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2.关于耕地开垦费未专款用于补充耕地问题

  督促地方将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补充耕地项目建设,严格落实耕地开垦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耕地开垦费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估,确保耕地开垦费合法合规使用。

  责任科室(单位):财务科,耕保科、整治中心,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3.关于其他补充耕地资金管理问题

  主动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纠正违规行为,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补充耕地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责任科室(单位):财务科,耕保科,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四个阶段:

  (一)梳理排查(2023年9月25日前)

  1.编制县级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工作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县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任务、排查对象、工作步骤、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县级专项整治方案于9月20日前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2.梳理排查项目清单。省、市两级梳理的2019年以来报备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清单、2020-2021年退库的补充耕地项目清单、2023年计划入库补充耕地项目清单、2019年以来旧村复垦增减挂钩指标先行核定清单、2019年以来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清单、2019年以来省级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拨付情况,以及自然资源督察、部省卫片执法、审计等发现的涉及耕地占补平衡问题清单,已先行下发。各县(市、区)应在上述清单基础上,梳理2019年以来完成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耕地开垦费使用情况等,进一步完善排查整治清单。

  3.建立问题排查资料。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六个方面排查整治任务,综合运用遥感监测、资料核查、实地调查等手段,全面摸排各类问题,记录排查对象情况和排查结果,建立排查记录明细,并实行“一宗一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耕地项目卷宗、矢量数据和影像套合截图、现场照片、交易合同、立案查处资料、违纪违法线索移送、追责问责等相关资料。摸排情况及“一宗一档”于9月25日前上报市自然资源局汇总。

  (二)整治整改(2023年12月15日前)

  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严格界定问题类型,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形成问题整改台账,逐宗建档销号。自查自纠情况于12月15日前上报市自然资源局汇总。

  (三)督促检查(2024年2月底前)

  市自然资源局不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对排查不全面、整改不到位、措施不力等问题突出的进行预警通报,并抄报驻市局纪检组,督促落实。

  对于突出典型问题,通过严肃查处、通报约谈、移送问责等方式,发挥震慑警示作用,推动各地扎实落实整治。对于资金管理等方面问题,涉及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和政府所属平台企业的,将抄报相关主管部门,协同纠正整治。对发现边整治边发生的耕地占补平衡违法违规问题,将从严从重查处,坚决遏制新增。

  (四)总结汇总(2024年4月15日前)

  各县(市、区)要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和改进工作情况报告,成果包括摸排清单、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和电子档案佐证材料等。成果于2024年4月15日前上报市自然资源局汇总。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统筹协调,严肃监督问责,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各项要求。

  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台账清单形成书面材料,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报送市自然资源局。

  附件:1.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整治工作组成员名单

      2.县(市、区)排查整改情况汇总表

      3.县(市区)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排查整改表

      4.县(市区)旧村复垦指标问题排查整改表

      5.县(市区)补充耕地项目问题排查整改表

      6.县(市区)补充耕地交易管理问题排查整改表

      7.县(市区)耕地开垦费使用问题排查整改表

      8.县(市区)补充耕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整改表

      9.专项整治工作县级联络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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