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4-13-2023-00100
  • 备注/文号: 明自然资发〔2023〕33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10-30
  •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项目一工区钢筋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来源: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10-30 18:00

明溪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转报的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项目一工区钢筋场临时用地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项目一工区钢筋场项目临时使用10612平方米(其中耕地642平方米、林地9804平方米、草地40平方米、田坎126平方米),具体用地范围见你局《明溪胡坊至三元岩前高速公路项目一工区钢筋场临时用地红线图》。

  二、该项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你局批准之日起算,临时用地详细用途为钢筋加工厂,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需要进行必要临时建设的,应由你局依法审批。

  三、批准临时用地前,应当落实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的缴纳、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的支付和土地复垦费用的足额预存。临时用地批准后,应当及时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情况。

  四、应当做好本临时用地项目的批后监督,并要求用地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及因项目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期间做好耕地表土剥离、储存,到期履行复垦义务时,用于改良复垦耕地质量。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应完成土地复垦。

  五、对批后监管中发现的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未按规定复垦、期满拒不归还等,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