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4-13-2025-00040
- 备注/文号: 明自然资函〔2025〕34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5-19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祁金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采矿项目用地的建议》(第0115号)由我单位会同市工信局单位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明确采矿用地审批依据
近年来,国家、部、省陆续出台一系列矿产资源要素保障政策,为解决矿山企业采矿项目用地需求,推动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60号)规定,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采矿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重点项目安排表及“一张图”的,可作为审批采矿项目新增用地的规划依据。目前,宁化县已将行洛坑钨矿采矿用地纳入《宁化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重点项目安排表及“一张图”,下一步将对龙头村村庄规划修编时,把采矿用地项目范围纳入村庄规划,作为审批采矿项目用地的规划依据。
二、保障采矿用地指标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创新性提出建立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机制。《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60号)规定,一般采矿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使用本地区或本企业复垦修复存量采矿项目用地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采矿企业将本企业依法取得的采矿项目用地或历史遗留废弃采矿项目用地复垦修复为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且符合备案入库要求的,备案后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优先用于本企业在本地区采矿项目落实占补平衡。
对于复垦修复地块地类认定,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组织初验,对矿山企业复垦修复的采矿用地开展地类认定,经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或经国家核查认定的日常变更机制认定地类和面积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方可使用。
三、采矿用地供应方式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60号)规定,采矿项目用地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采矿项目用地合理需求。在符合规划用途前提下,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进行租用。目前,我市清流、大田等县已通过矿山企业与农村集体联营方式申请使用集体土地,获批3宗采矿用地。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对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的指导,对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日常变更工作中做好地类和面积认定工作,腾退用地指标供矿山企业使用。积极指导宁化县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前提下,做好行洛坑钨矿采矿用地选址及用地报批,保障企业用地需求。
领导署名:吴义丰
联 系 人:吕晓辉
联系电话:0598-8289005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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