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4-02-2006-00008
  • 备注/文号: 明国土资[2006]217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国土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 有效性:
三明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规范管理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来源: 时间:2006-12-25 08:36

明国土资[2006]217

三明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规范管理

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着力构建教育、监督和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防治商业贿赂,促进我局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

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党组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互相配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部门和工作负党风廉政责任,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开展党组成员和科室负责人述职述廉,健全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制度,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群众民主测评。

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机制

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理论业务学习,开展警示教育,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开展廉政建设知识测试、廉政建设知识竞答、组织干部职工唱廉政歌、讲廉政故事等系列活动。抓好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每个月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不少于二次,常抓不懈。

三、健全工作程序,规范业务管理

(一)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管理

1、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必须以市场竞争形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2、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福建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操作。

3、不得设定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前提条件和程序等。

4、严格执行报批程序,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由有关科室认真调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5、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对以下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底价、起始价、保留价;协议出让的出让价格;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参加人员资格的审查;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事项;其它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对集体研究的事项,认为需提交局党组会再研究决定的,报局党组研究决定。拍卖保留价应当在拍卖会开始前一个小时内研究确定,招标底价、拍卖和挂牌出让保留价应当严格保密;集体决策实行表决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定人、财、物等有关事项。

6、实行土地、矿业权出让公示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十项为民措施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实行土地、矿业权审批、出让公示制度,将农转用征用、土地供应审批、矿业权审批和出让的信息进行公布,定期公布用地信息,接受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对于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文字和图件资料,符合公开查询条件和程序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查询,提高土地登记查询工作的透明度。

7、规范协议出让行为。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闽政[2005]18号)规定,对《划拨用地目录》以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要以当地市、县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凡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为当地市、县政府批准公布的相同级别相同用途的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凡经营性土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工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矿业权的,应当做到在价格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积极推进工业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8、建立健全经营性土地、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机制。

土地、矿产出让行为要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内部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检查以及社会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广泛监督。

进一步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联席会议制度,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配合,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积极指导下,自觉地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出让工作置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的各个环节,特别是方案制定、价格确认、竞价实施等主要工作阶段,都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督措施。

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落实执法检查制度,深入开展反商业贿赂。土地、矿产执法监察的重点是土地、矿产供应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协议出让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标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符合省定的矿业权出让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等;对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避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先行确定地价的,对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矿业权仍然采取协议出让的,对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视违纪违法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司法责任。

9、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以权谋私;严格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有关集体研究议定的事项;严格遵守其它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违反工作纪律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二)规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委托评估管理

1、进一步健全评估指导和管理。职能科室应当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备案和监督。

2、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评估的,应当委托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集体研究或者抽签决定委托评估的机构。

3、建立集体决策定价制度。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要按照专业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的原则,召集有关工作人员和专家集体研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4、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评估结果,不得介绍或者指定有关评估机构的评估业务,以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有其它违反与评估有关的工作纪律。

(三)规范土地开展整理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发包管理

1、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招标投标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程序、条件操作实施,纪检组、监察室加强监管。

2、禁止在招投活动中搞行业垄断,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

3、不得将必须依法招标的工程以化整为零或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4、项目招标公告必须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布。

5、严格遵守招标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泄露标底、干预招标活动等谋取私利;严格遵守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不利用项目审核审批、资金审批、验收等之机,谋取私利;不得有其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四)规范土地、矿产审批管理

1、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审核管理。对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核、建设项目供地审核报批、临时用地审核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采矿权许可延续变更审核审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审核、矿区范围划定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出租核准、探矿权审核等项目,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依程序和条件认真审核审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和其它条件,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2、认真落实效能建设制度,按照效能承诺规定的时限办结,不得无故拖延。

3、按照经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使用规定的票据,收取有关费用,不得超范围标准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并遵守有关费用收支管理规定。

4、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审核审批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有其它违反廉洁自律的规定。

(五)规范登记发证管理

1、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采矿权探矿权登记发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2、认真落实效能建设制度,按照效能承诺规定的时限办结,不得无故拖延。

3、按照经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使用规定的票据,收取有关费用,不得超范围标准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并遵守有关费用收支管理规定。

4、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登记发证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有其它违反廉洁自律的规定。

(六)实行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制度

实行内部会审集体决策制度,对土地出让、转让大宗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大项物资采购、大宗经费支出、土地收购储备价格等有关事项,分别召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研究决定,重要议题应根据议定事项整理出纪要。

四、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公务行为

(一)认真遵守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认真学习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纪律制度,讲求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服从领导,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二)厉行节约,做到廉洁自律

积极遵守党中央提出的 “五个不许”、“两个纠正”、“三个一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投资入股煤矿和非煤矿山;严格控制各种会议,遵守会议接待规定;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对确需举办的庆典活动必须按规定节约费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健全接待审批制度;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在执行公务中,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和“红包”;严禁收受礼金、礼券和红包,不得以鉴定会、评比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赠送和接受用公款支付的各种礼金、红包和有价证券;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购买移动电话和配备电脑及支付上网费用;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不准违反规定超编、超标准配备车辆;不得用公费出国(境)旅游;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等;切实遵守廉洁自律的其它规定。

五、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收费以及其它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完善行政审批监管制度,建立权力约束机制,落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国土资源配置市场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的监督;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和土地收购储备价格的监督。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廉政建设 规定

抄送: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存档。

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612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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