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4-30-2018-00077
  • 备注/文号: 明国土资文〔2018〕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国土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18-08-27
  • 有效性:
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工作会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国土局 时间:2018-08-27 15:07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梅列、三元国土分局: 

  2018826日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工作会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应参照《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工作会审制度(试行)》,于2018910日前制订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土地出让工作会审制度并实施。 

    

  附件: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工作会审制度(试行) 

    

    

    

    

                              三明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27 

   

    

    

  

  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工作会审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三明市区土地出让行为,加强市区土地供后监管,强化廉政风险防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工作的局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用地科、财务科、监察科、规划科、地籍科、矿管科、地环科、土地收储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审批科、梅列国土分局、三元国土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用地管理科(以下简称用地科)。领导小组负责用地审批、土地出让、闲置土地处置等事项的审议工作。用地科、监察科、财务科、土地收储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为会审常务成员,其他科室负责人是否参会根据审议事项具体确定。 

  第四条 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对事项进行审议时,以会议形式召开,具体根据研究事项的实际情况适时召开。会议召集人为组长或副组长,参加会审会议的成员原则上为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确实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以指派本科室人员参会。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的分管领导参加。 

  第五条 用地科为会审会议牵头科室,负责拟定会议议题,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审会议召开前,业务相关科室将会审事项需要的材料提供给用地科,用地科将提请研究事项有关资料会前分发领导小组各成员。 

  第六条 需提请领导小组审议的主要事项 

  一、土地招拍挂出让。由土地收储中心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及汇报材料。领导小组重点审查出让方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按土地评估结果,初步议定招拍挂出让起始价。 

  二、土地协议出让(不含划拨地补办出让手续)。由用地科或国土分局拟定土地协议出让方案及汇报材料。领导小组重点审查出让方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按土地评估结果,初步议定土地出让价格。 

  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由用地科或国土分局拟定土地协议出让方案及汇报材料。领导小组重点审查出让方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依据相关政策或土地评估结果,初步议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额。 

  四、土地用途变更。由用地科或收储中心或国土分局拟定土地用途变更方案及汇报材料。依据相关政策,是否同意项目业主提出的土地用途变更申请,依据相关政策和土地评估结果,初步议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额。领导小组对拟定的处置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初步意见。 

  五、欠缴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清理。属于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地块,由收储中心或国土分局拟定处理意见;属于协议方式出让的地块,由用地科或国土分局拟定处理意见。领导小组对拟定的处理意见进行审议。 

  六、闲置土地处置。属于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地块,由收储中心或国土分局拟定处理意见;属于协议方式出让的地块,由用地科或国土分局拟定处理意见。领导小组对拟定的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初步确定处置意见是否可行。 

  七、其他需要会审审议的事项。除上述以外需要报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相关业务科室应提前与用地科做好衔接,事先征求领导小组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七条 已经授权审核审批科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按原程序办理。 

  第八条 已经委托梅列区、三元区政府审批的工业用地出让,由区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对出让方案及出让起始价进行审议。区政府审批出让的工业用地,出现欠缴出让金、土地闲置等问题的,由国土分局报请区政府研究解决。 

  第九条 梅列区、三元区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出让的“自主开发、自主平衡”商服、城镇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项目,应由两区书面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如出现欠缴出让金、土地闲置等问题,由国土分局报请区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条 会审会议对审议的事项应当作出明确意见,并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有专门的记录本。 

  第十一条 会审会议审议通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土地协议出让方案、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方案、土地用途变更方案以及领导小组会议认为需要报请党组会研究的事项,在按照领导小组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党组会或局务会研究。党组会或局务会研究通过后按相关政策及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需提请市局研究讨论的土地出让有关事项,参照上述办法,由领导小组召集会议进行会商研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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