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4-30-2023-00052
- 备注/文号: 明自然资函〔2023〕4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5-29
- 有效性: 有效
吴连光代表:
《关于保障农村产业振兴项目合理用地的建议》(第0025号)由我单位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养殖用地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养殖用地在符合相关行业规划、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设施农业用地鼓励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荒地等非耕地,尽量少占不占耕地,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后,可以使用;涉及使用林地的,需办理林地审核同意书。符合设施农用地办理条件的养殖用地,由经营者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与村委会及相关土地权利人协商一致,履行公示等程序后,由经营者与村委会、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用地协议,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二、关于果树等特色农业种植用地问题
国家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耕地在每年种植一季粮食作物的前提下,可以种植菌类、中草药等特色农作物;鼓励林果业上山上坡,不与粮争地,发展林果业应尽量利用四荒地、低效残次林地、老化果园等。目前,三元区莘口镇对在林地上种植果树等特色农业进行了一些尝试,即保留竹林中的阔叶树,将竹林开发为桔园,同时加强果园开垦管理,实施坡改梯、果园生草栽培、增施有机肥等水土保护措施,这种做法既促进产业的转型,又促进了蜜桔特色产业的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三、关于小微企业用地问题
对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产业用地,需要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产业升级改造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重新申请核发规划许可,涉及提高容积率或开发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文件规定,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其中,对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落实,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落实处理措施后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做好养殖业和果树等特色种植业用地指导,保障农村种植、养殖业合理用地。同时,加强与省上沟通对接,积极解决产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领导署名:吴义丰
联 系 人:黄 俊
联系电话:0598-8289125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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