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4-30-2023-00062
  • 备注/文号: 明自然资函〔2023〕58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5-29
  • 有效性: 有效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6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来源: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5-29 18:38

蔡尊彬代表:

《关于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的建议》(第0161号)收悉,由我单位会同市林业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2016年下半年起,原林业部门的林权登记职能划转至自然资源部门,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林权交易、采伐、审批等管理职能仍由林业部门负责。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动产灭失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您提出“原林权权利人在采伐结束时自行办理林权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经村委会、林业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后予以公告强行注销”的建议,我局会同市林业局进行探讨研究,提出了解决措施。202010月,我局联合市林业局制定印发了《关于明确林权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自然资发〔202025号,以下简称《通知》),作出如下规定:

(一)《通知》下发前林木已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未主动申请林权注销登记的,村委会等林地所有权人应以发函等有效方式,积极督促原林权权利人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确因原林权权利人不愿意或因其它原因无法前往的,由村委会等林地所有权人(或发包方)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注销原林权登记,并提供相应材料。

(二)《通知》下发后林木灭失的,但有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可由林地所有权人(或发包方)在林木采伐完毕后,申请办理林权注销登记;没有办授权委托的,由原林权权利人(原承包方)按规定申请办理林权注销登记。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及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吴义丰

人:吴成科

联系电话:0598-8225773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35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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