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SM00114-30-2023-00063
- 备注/文号: 明自然资函〔2023〕5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5-29
- 有效性: 有效
巫振桂、陈联双代表:
《关于加大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支持力度的建议》(第0179号)由我单位会同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支持农村产业振兴用地
探索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机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对交通相对便利、住户规模相对较小、占地面积相对较大、宅基地和农房空置率高且有布局产业项目的村庄,进行集中整治,发展高效种养、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等产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入股联营等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对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使用土地的,在符合村庄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供应手续。同时,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充分考虑乡村产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规划乡村建设用地,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二、优化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审批
按照省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以下简称《决定》),2023年4月,市政府已下发《关于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部分土地管理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规〔2023〕2号),承接省政府授权。目前,我局正在研究优化内部审查流程,缩减审查时间,切实提高农村“两公”项目用地审批效率,助推乡村振兴。
按照上述省政府《决定》精神,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需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建议项目在选址时,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减少相关规费缴纳。
三、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
近年来,我局一直将矿山用地审批历史疑难问题作为重点关注事项,持续跟踪有关矿山用地政策的制定出台。2022年11月,为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解决采矿用地难题,自然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明确矿产资源开采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不符合法定征收情形的,可以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或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
针对矿山用地审批问题,我局在近日省厅到三明要素保障服务现场办公会上再次专题提请指导,争取支持。据悉,省上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制度。
四、争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政策支持
近年来,我局针对成片开发公益性用地比例过高的问题,多次利用部、省到我市调研和省自然资源厅到我市要素巡回保障服务现场办公的机会,提请支持。今年1月,自然资源部组织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实施情况评估,拟开展修订工作,我局结合山区城市受地形限制,多呈组团式发展等客观因素,针对成片开发编制存在的困难问题再次向上争取,提出降低公益性用地比例、调整最小用地规模或以组团形式进行编制等3条建议,并持续跟踪相关政策变化。
目前,省自然资源厅已采纳我局关于降低公益性用地比例的建议,正在推动修订我省成片开发方案报批实施细则,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拟对工业类成片开发方案公益性用地比例适当降低,更好服务我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
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农规〔2023〕2号)和《三明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明委办发〔2020〕8号)“两统筹、两统管”要求,除部分确需在布局规划的居民点外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集中布局。对农村村民住宅农转用审批涉及的零星用地,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开展农转用报批工作。
2021年7月,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下发《关于委托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已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转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县级政府。我局也相应制定下发《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规范报批要件和流程,由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管理系统组卷上报县级政府审批。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吴义丰
联 系 人:吕晓辉
联系电话:0598-8289005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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