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4-30-2024-00024
- 备注/文号: 明自然资函〔2024〕19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6-0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叶运瑞、张铮代表:
《关于允许对生态红线内符合采伐条件的树木给予合理的经济利用权的建议》(第0165号)由我单位会同三明市林业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时,由于泰宁县梅口乡及大龙乡等乡镇大部分区域涉及泰宁世界地质公园、泰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与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等保护区域,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则,将这些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同时,我市主动把握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文件时征求地方意见的机会,积极将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内林农合法经营权的意见反馈政策文件制定部门,我市反馈的意见得到采纳。
目前国家、省与市级层面均对生态保护红线内采伐经营活动作出相关规定,以保障合理的经济利用权。具体政策如下:
一、国家政策。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红线保护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通知明确允许“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二、省级政策。2023年9月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林业局为进一步落实自然资发〔2022〕142号等规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通知(试行)》(闽自然资发〔2023〕56号),也将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列入“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清单”。
三、市级政策。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林木分布基本为生态公益林,作为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我市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保护与产权保护关系。今年中共三明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明委改〔2024〕1号)中明确规定:健全公益林管理机制,依法科学划定公益林范围,在保障公益林面积不变的前提下,优先将非重点区位内的人工公益林置换调出,对保护等级二级以下的公益林引导科学发展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生态旅游等产业,在确保更新为乡土阔叶树种的前提下,允许对生态公益林中的人工针叶林采伐利用。
因此,在依法批准的前提下,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开展以优化林分结构、提升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的的森林经营活动;同时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还需依照各自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领导署名:吴义丰
联 系 人:张银坚
联系电话:0598-8263270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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