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SM00114-30-2024-00031
- 备注/文号: 明自然资函〔2024〕30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4-06-03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林建忠委员:
《关于解决市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村村民住房困难的建议》(20242022号)收悉,结合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村民建房工作,近年来,陆续印发《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新型住宅小区集中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明委办发〔2020〕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局等三部门关于三明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明政办〔2019〕48号)《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明委办发〔2020〕8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县乡村“房长制”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明政办〔2021〕36号)等一系列文件规范和优化农村村民建房。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禁止批准个人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规划区内建单家独院住宅的用地申请,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区的除外”。因此,对于城市规划区或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集体土地零星危险住房就地改造重建问题,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等规定。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根据需要在详细规划中统筹布局二类农村宅基地(农村用于建造集中住房的土地),如洋溪镇上街新村,一类农村宅基地(农村用于建造独户住房的土地)不再零星布置。但根据我市政策,在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承诺后,村民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申请新型住宅小区建设点宅基地进行异地建设,目前,该政策更适合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零星农村宅基地。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政策研究,同时做好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村民新村安置点的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
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吴义丰
联 系 人:姜家彬
联系电话:0598-8223732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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