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市城乡规划局 时间:2010-01-21 11:24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应进行保密审查。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该信息形成的科室负责人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分管领导把关,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由局主要领导审查签发。

  四、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三)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在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六、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机关各科室应在保密审查并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再予以公开。

  七、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予以公开。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原因不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九、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密的政府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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