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政办〔2018〕107号)
来源:市国土局 时间:2018-11-19 08:40
  2018年11月9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修订后的《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2006年12月1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政办〔2006〕162号)废止

 

  文件原文如下: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健全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闽政办〔2018〕59号),结合三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三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含补充水田任务、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任务,下同)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的要求,组织开展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具体负责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责任目标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等相关检查考核已包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相关内容,可以综合利用检查考核成果,不再另行单独组织检查考核。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下达设区市的耕地保护年度责任目标任务,结合《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考核部门依据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与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福建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的补充耕地面积(含补充水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等,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省对市级的评价指标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乡(镇、街道)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年度自查报告并附佐证资料,考核部门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将核查情况向各县(市、区)通报,并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县(市、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需要选取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县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其它相关检查考核等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向各县(市、区)通报,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考核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规划期间自查、检查、抽查和其它相关检查考核等情况,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于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10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县(市、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六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要将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政办〔2006〕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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