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工作办法》已经部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3月6日
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工作积极热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作风正派;
(三)热心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有较高的自然资源管理相关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
(四)本人自愿应聘,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五)在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的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从事(曾经从事)与自然资源管理关系较密切的有关工作,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副司(厅、局)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以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
第七条
(一)受聘期间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情形的。
第八条
(一)协助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的重大工作部署、决定;
(二)参与监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研究,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有关决策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四)参加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调研;
(五)参与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自然资源权益损害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六)反映人民群众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情况。
第九条
(一)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阅读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二)了解自然资源管理的有关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参加有关政策的制定和理论问题的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反映和转递来信来访、检举、举报、申诉和控告等情况;
(四)参加自然资源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五)向自然资源部及其有关司局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
(六)参加有关工作和活动时,享有同级别人员的待遇。
第十条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积极参加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工作,建言献策,提供咨询;
(三)维护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五)以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征得自然资源部同意,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密。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一)组织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阅读有关文件,
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参加业务培训;
(二)组织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参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开展调研、检查和咨询等活动;
(三)认真处理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转递的各类来信、检举、举报、申诉和控告并给予答复;
(四)不定期召开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加强和改进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工作的措施;
(五)建立与国家特邀自然资源监察专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参与自然资源工作的情况。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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