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共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党组 时间:2022-09-05 15:22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发展中心、煤田地质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自然资源系统法治建设,经厅党组研究,现将《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党组

  2022年9月5日

  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效履行“两统一”职责的重要保障。为科学谋划、统筹推进我省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各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始终牢记“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行“两统一”核心职责,以提升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着力点,加快推进重要立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加强法治基础,为推进全面加快新发展阶段新福建建设营造良好的自然资源法治环境。

  二、加快推进重要立法

  (一)加快重要立法项目推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密切跟踪国家《耕地保护法》《矿产资源法》《不动产登记法》等立法修法动态,配套修订我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逐步构建较为完善的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推进《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宣传和贯彻落实,继续统筹推进《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测绘条例》《福建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福建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福建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立法修法工作。

  (二)完善自然资源管理配套制度。及时制定完善自然资源管理政策,推进配套制度与法规规章草案同步研究、同步起草。梳理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定期出台自然资源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实行“实时清理、自动更新、动态调整”,对不符合党中央精神、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符合自然资源管理实践的自然资源管理配套制度,及时按规定清理、修改、废止。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执行《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评估、备案、清理等各项程序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确定有效期,到期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自动废止;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不得提交厅党组会或厅务会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会议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三、规范权力运行

  (四)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自然资源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建议,并公开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规定组织专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面造成不利影响,认真开展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重大政策文件公布前主动向社会公开草案解读或说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五)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自然资源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按时公开到位。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严格做好保密审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防范数据汇聚引发泄密风险。不得滥用“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等理由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得到满足。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网上公开。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作为政务公开重点,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海域使用权出让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强化土地征收领域信息公开,推进征前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公告严格按照法定要求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开展,确保征地公告制度落实落细。

  (六)强化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通过“福建省自然资源监测监管系统”等项目建设,不断推动业务、数据、运用进一步融合,强化信息汇聚更新。结合智能化建设规划,进一步推广运用“阳光规划”“阳光矿政”等“阳光”系列系统,基本建成海域海岛审批管理系统,完善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构筑一体化信息界面,初步形成自然资源决策支撑体系。

  (七)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手段提高自然资源管理智能化水平。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对接完善部、省、市、县互联互通的数字化政务平台,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数据有序共享。完善自然资源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探索开展测绘成果、地质资料、地质灾害等数据面向市场主体开放共享。

  四、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八)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严格落实《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自然资源领域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推动省级层面“不动产登记监管平台”建设,服务全省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九)加快推动“放管服”改革。省、市、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更新权责清单,组织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持续推动规划、地质灾害、测绘等证照分离改革,做好自然资源领域“减证便民”工作。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面建成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应用不动产代码“一码管地”,实现自然资源领域高频事项“跨省通办”。

  (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应尽必进”为原则,推进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入驻当地网上办事大厅,不断提升行政审批事项星级服务水平。推行全省自然资源领域审批标准化,持续推进“五级十五同”细化梳理工作,形成自然资源部门《标准化目录事项清单》。统筹推进用地、用矿、用海、测绘等审批制度改革,稳妥推进省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限下放。落实精简材料优化流程,压缩专家论证、评估鉴定等体外环节时间,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优化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全流程、分阶段“多测合一”。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强化电子证照生成与应用规范管理,对能调用电子证照的审批材料,全部实现调用电子证照,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十一)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负责行政审批的机构同时履行监管职责。省、市、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权责范围内全面认领本单位监管事项,制定公布自然资源监管事项清单。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自然资源系统守信践诺机制,加强对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五、健全完善行政执法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自然资源系统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健全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开展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编制工作。开展自然资源执法指导和培训,加强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执法资格管理。严格落实土地征收、闲置土地处置、矿业权清理、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执法程序,充分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以及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处理投诉举报、考核评议等制度。落实《关于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三)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健全完善“天地网”动态执法机制,强化执法日常监管,力争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统筹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卫片执法、“两违”综合治理、“大棚房”、违建别墅、违法围填海整治,打击非法采矿等专项整治。加强对地方政府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监督,按要求做好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积极配合人大系统开展自然资源执法检查,高质量高标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对涉及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项目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等权力集中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六、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十五)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制度。贯彻落实《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定纷止争的作用,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健全完善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协助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促进更多自然资源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全面梳理自然资源行政裁决事项,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规范行政裁决程序,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工作。建立行政裁决引导机制,稳妥推进行政争议化解。

  (十六)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水平。落实《福建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支持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确保行政复议改革期间行政复议有序进行、无缝衔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复议诉讼案件。强化行政复议源头治理,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征地批复、矿业权审批等领域案件所反映的问题,推动出台完善相应自然资源管理措施,着力化解自然资源重点领域矛盾纠纷。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明确法规部门与业务部门行政应诉职责,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不断提升行政应诉水平。认真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依法落实司法建议,建立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制度。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公益诉讼。

  (十七)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认真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化解自然资源领域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加强对自然资源领域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流程,畅通网上信访渠道,积极运用听证、评理等方式推动复杂疑难信访事项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包案化解矛盾制度。

  七、切实加强法治基础

  (十八)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强化各级自然资源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组要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

  (十九)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机构是主体、法治机构要统筹”的法治工作机制。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就法治建设情况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省厅将适时开展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督促检查和通报表扬。

  (二十)健全督察考核机制。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述法制度,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述职内容,完善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述法制度。探索建立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单位工作实绩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和重要部门。

  (二十一)着力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加强与市、县党委、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着力提升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干部的法治能力。探索多种方式充实法治支撑力量。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考核标准。探索自然资源法治研究合作共建。完善自然资源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做好法治干部培养、使用和交流工作。

  (二十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认真落实《福建省自然资源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对民法典、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等重点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不断完善制度化普法、全程化普法、智慧化普法和自然资源特色化普法,营造浓厚的自然资源法治建设氛围。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实施意见》要求,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按要求推进本地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各项任务,各设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向省厅报送年度法治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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