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局属各科(室):
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3日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管辖市区内本局规划管理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移送的重大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案件。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查处的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超过500万元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案件,为重大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案件。重大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案件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在立案调查并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自然资源局。
第四条 以下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标准如下:
序号 |
违法 行为 |
裁量档次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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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经验线或者未经验线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建设 |
从轻情节 |
初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期限内补办建设项目开工前验线的。 |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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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期限内补办建设项目开工前验线的。 |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四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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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
不予 处罚 |
市委、市政府已明确决策要付诸实施的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 |
不予行政处罚。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工程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改正完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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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企业的厂房、仓储及其配套用房,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期限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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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情节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在建工程经责令停止建设后,在期限内停止违法建设;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期限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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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在建工程经责令停止建设后,在期限内停止违法建设;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期限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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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企业的非生产性用房,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期限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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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情节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在建工程经责令停止建设后,未在期限内停止违法建设;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期限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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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已完工工程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期限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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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在建工程经责令停止建设后,未在期限内停止违法建设;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期限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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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已完工工程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期限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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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
从轻 情节 |
经责令限期拆除后,按期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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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情节 |
经责令限期拆除后,逾期不拆除的。 |
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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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 |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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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擅自组织竣工验收 |
不予处罚 |
根据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需要业主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时已组织并通过竣工验收。 |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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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的 |
从轻情节 |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所承揽设计的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影响,经责令停止建设后,建设单位在期限内停止违法建设;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建设单位在期限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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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所承揽设计的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影响,经责令停止建设后,建设单位未在期限内停止违法建设;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建设单位在期限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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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所承揽设计的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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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承揽违法建设的项目施工的 |
从轻情节 |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所承揽施工的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影响,经责令停止建设后,在期限内停止违法建设;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建设单位在期限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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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所承揽施工的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影响,经责令停止建设后,未在期限内停止违法建设;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建设单位在期限内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罚款。 |
|||
从重情节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所承揽施工的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罚款。 |
第五条 符合城乡规划,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在期限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补办(或变更)手续的,认定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
超容积率建设,采取没收违法收入方式处置的违法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90 号)规定,建设单位缴交罚没收入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后,依规补办规划手续。
第六条 违法建设工程造价,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违法部分工程造价。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经过集体研究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经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违法收入,按照违法建设部分的销售收入认定。非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违法收入,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 设计单位、测绘单位的违法所得,按其提供设计、测绘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的商品的购进价款及其他适当合理支出计算。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可以由政策法规与综合科审查,也可以由顾问律师审查。
第十条 一般案件由局分管领导召集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后,作出处罚决定。
属于以下重大、疑难案件的,由局分管领导召集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后,报局务会研究:
(1)依法需要向监察机关移送的;
(2)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
(3)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
(4)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5)罚款、没收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6)违法建设无法拆除需要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的;
(7)经会审后认为应当报局务会研究的。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要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信息已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从平台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给予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应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推进自然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19〕45号)规定,在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区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时效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试用期三年,由三明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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