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低效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低效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源,规范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扩大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8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政〔2022〕19号)、《三明市低效用地认定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明市全域已确权登记,且经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国有工业用地范围内的低效工业用地物业分割转让、低效工业用地空闲未建用地分割转让。
第三条 低效工业用地分割转让遵循依法合规、节约集约、产业适配原则,不得改变土地工业用途。
第四条 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低效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的审批,对低效用地认定、工业用地出让条件、规划条件进行审核,办理分割后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做好监管。
涉及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的,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对是否符合空间规划、产业准入、安全监管等征求监管责任部门意见;开发区外的低效工业用地的,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并对是否符合空间规划、产业准入、安全监管等征求监管责任部门意见。
第二章 分割类型及核心要求
第五条 低效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分为以下类型:
(一)低效工业用地物业分割转让;
(二)低效工业用地空闲未建用地分割转让。
第六条 低效工业用地分割方式包括宗地分割和建筑物分割:
(一)宗地分割:分割后各宗地形成独立用地红线,并满足安全、消防、交通等独立使用要求,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重新出具分割后的规划条件,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享有独立宗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分割:不对宗地分割,仅对宗地上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按份共有土地使用权,分割单元需按幢、层划分,权属界限封闭,避免过小分割。
第七条 核心管控要求:
(一)分割后原土地使用权人自留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占宗地确权登记产业用房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40%;
(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应按比例随产业用房以幢或层为单位一并分割转让,办理整体产权,不得单独分割;公共配套设施(道路、绿地、车位等)及生产性配套设施(配电房、水泵房等)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其产权归属、使用与维护责任应在分割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分割转让后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三)分割转让后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工业用地剩余使用年限;
(四)分割转让后,受让方应遵守监管协议中关于土地转让的限制约定。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在分割转让批准文件中明确相关限制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五)低效工业用地空闲未建用地分割转让后,开发区管委会按“标准地”对受让方进行入园审查。
第三章 分割条件及审批权限
第八条 低效工业用地物业分割转让条件:
(一)按低效用地认定程序经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为低效用地,并经县(市、区)住建部门对宗地上是否有在建工程进行确认,在宗地分割后应按要求重新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不存在权属争议;
(四)分割后的地块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建筑质量、消防安全达标,符合环保要求;
(五)对存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整体自持、不得分割转让条款限制,确需分割转让的,应经属地政府同意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六)拟分割宗地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七)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情况;
(八)无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九)未被认定为恶意囤地、炒地造成的存量闲置土地;
(十)涉及开竣工违约的,应先处置到位。
第九条 低效工业用地空闲未建用地分割转让条件:
(一)低效工业用地经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二)分割后转让地块与保留地块土地面积原则上均不得低于10亩,且均具备独立分宗、独立使用条件;
(三)引入产业符合片区规划及产业方向,开发区内项目需满足开发区要求;
(四)满足本办法第八条第(二)至(十)项规定。
第十条 审批权限: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同意,报属地人民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四章 监管要求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后,涉及开发区内低效工业用地的,开发区管委会需与转让对象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土地用途、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开竣工时间、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等。未转让部分用地仍处于监管协议考核期的,应签订补充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与后续监管,对违反本办法及监管协议约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明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三明市低效工业用地分割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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