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3-03-16 12:03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切实推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设,提高补助项目效益,从而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355号)、《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25号)、《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9号)等相关规定,起草了《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背景

  2017年,原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出台了《福建省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闽国土资综〔2017〕400号);2021年4月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向省政府申请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5月省政府同意设立专项资金,同年12月省财政厅会同我厅出台了《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9号);为满足现阶段项目管理的要求,需制定本《办法》来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阐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与依据、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内涵与适用范围;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项目管理职责;规定了项目实施的基本要求。

  (二)项目管理流程。明确了地质灾害工程治理与排危除险项目的储备、审查、入库、资金下达、实施、验收等十个流程;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核定、拆除旧宅、复核、申请、资金下达、发放等六个流程。

  (三)项目储备、实施与验收。细化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入库的要求与市县两级在项目储备阶段的职责分工;规定了项目实行公示制、专家审查制、验收制,明确了综合治理、避险搬迁以及基础性、公益性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

  (四)项目监督管理。省级建立通报、约谈和督办制度,对项目滞后、监管不到位的市、县采用全省通报、约谈甚至挂牌督办的方式推进项目实施。明确了财政补助项目在各级信息管理系统的填报要求;规定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检查、监管要求;对各单位、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解释权、施行时间。

  四、新旧管理办法的主要区别

  (一)调整了市县两级工作职责。一是竣工验收职责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调整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县级要指导乡镇完成储备项目的勘查、设计、概算编制,并将审查通过的项目入库;二是概算审查形式由“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调整为“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设区市财政部门出具财审意见,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对概算书进行审核,并将概算审核意见书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备案”,优化了概算审查环节,提高概算审查效率;三是避险搬迁旧宅拆除后,增加县级现场验收确认、市级抽查复核工作,进一步压实市、县责任。

  (二)明确了基础性项目的实施与验收职责。下达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测绘发展中心工作任务的项目,由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测绘发展中心分别组织项目设计审查、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评审;下达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任务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处组织项目验收。

  (三)增加了系统填报要求。一是中央财政补助的项目需填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系统”与“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省级财政补助的项目需填报“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系统”;二是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应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的15日内将相关业绩录入“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公示,作为资质单位业绩的重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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