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价款缴纳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方式,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采矿权价款缴纳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矿权价款缴纳规定
根据《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价款收入管理的通知》(闽财建〔2007〕149号)中第二条第二点规定,采矿权价款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矿业权使用费及价款专用票据”。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期限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比例不低于40%。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应承担同期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实行一次性缴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采取分两期,按五五开的比例缴纳;200万元以上的,采取分三期,按四三三的比例缴纳。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应承担同期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办法
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2〕127号)中第十二条规定,保证金可一次性全额缴存或者分期按一定比例缴存。首次缴存的保证金不少于应缴存总额的20%,余额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和恢复治理内容分期平摊,期数不大于6期,且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期满前1年全部缴存。
1.服务年限在7-10年的按以下方式缴存:
①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分6期缴存,第一期不少于应缴总额的20%,余额分期平摊;
②金额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分3期缴存,每期金额平均分摊;
③金额在30-50万元(含50万元)的,分2期缴存,每期金额平均分摊;
④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一次性缴清。
2.服务年限在6年以下的按以下方式缴存:
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服务年限减一年的期数进行缴存,第一期不少于应缴金额的20%,余额分期平摊;份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上述办法执行。
三明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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