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声音】我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出台
来源:市国土局 时间:2019-01-30 15:36

  省林业局近日印发《福建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规范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以实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 

  《办法》明确,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包括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形成的自然景观、林副产品等。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可以通过租赁、承包、合作等方式进行有偿使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单位通过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将一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提供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由有偿使用者支付使用费用。 

  《办法》规定,森林观光、休闲、体验、康养等旅游项目,原则上使用期限不超过30年;种植、养殖、采集等森林经营或林下经济项目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其他项目的使用年限根据实际约定,但不得超过20年。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重大项目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项目相关信息应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单位进行7天以上的公示。符合有偿使用规定的,由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偿使用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 

  《办法》规定,省属国有林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涉及森林观光、休闲、体验、康养等旅游项目,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涉及种植、养殖、采集等森林经营或林下经济项目,600亩(不含)以上的,逐级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600亩(含)以下的,授权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县属国有林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办法》规定,有偿使用者应按照合同或协议使用森林资源资产,按照建设规划或方案按期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擅自中途转让使用权。有偿使用期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单位依法收回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权。有偿使用者使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应当遵从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单位相关森林资源资产管理规定,履行森林资源保护责任,配合开展森林经营管护活动。 

 

  (来源:海峡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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