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知识课堂 ︱ 不动产登记事项常见问题及解答④
来源: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2-11-18 10:00
   1.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书面查询申请,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2.不动产档案查询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个人查询自己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查询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查询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户口簿上需体现夫妻、父子或母子关系),查询利害关系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还需要提供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3.不动产领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领取不动产证书(证明)需要提供身份不动产领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证原件以及领证通知单,领取不动产证书(证明)的人需与领证通知单上的领证人一致。 

  4.开具个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有几种途径? 

  答:开具个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有3种途径,一是通过手机APP“e三明”或者微信公众号“三明不动产”进行查询,自行打印电子版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二是本人带身份证到三明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自助查询机进行人脸核验,打印不动产登记证明;三是本人带身份证到三明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289档案查询窗口,开具不动产登记证明。 

  5.不动产权证书如何收费? 

  答:住宅类不动产权证书每本收费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权证书每本收费550元,若有多个产权人且需要办理多本证书,每增加一本证书多收取10元工本费。 

  6.不动产登记收费优惠减免有哪些? 

  答:(一)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的情形有: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3) 3.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 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4)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5)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6)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的情形有: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7.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答:首次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承包经营合同等权属归属的证明材料;村委会出具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证明材料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针对自然人];权籍调查成果(包括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面积等)。 

  变更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需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权籍调查成果(属于界址或不动产单元变化情形)。 

  转移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转让协议和发包方同意的证明材料等证明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材料;涉税证明。 

  注销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发生不动产灭失或放弃的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不动产批准文件、生效的法律文书。 

  8.林权类不动产发生转移为什么需要涉税证明? 

  答:根据《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不能提供相关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免税、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9.承包(流转)合同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优化林权办证若干措施的通知》(明自然资发〔2021〕3号)第四条规定:全面规范合同文本,统一使用2020年5月国家林草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集体林地承包合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版本。 

  10.如何办理林权注销登记? 

  答:根据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林业局《关于明确林权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自然资发〔2020〕25号)规定: 

  (1)《通知》下发前林木已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未主动申请林权注销登记的,村委会等林地所有权人应积极督促原林权权利人申请注销;确实无法前往办理注销的,由村委会等林地所有权(或发包方)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2)《通知》下发后林木灭失的,有授权委托书的,可由林地所有权人(或发包方)在采伐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没有授权委托书的,由原林权权利人(原承包方)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供稿:不动产登记中心整理 

  审核:杜清丽、黄裕新 

  编辑:范祖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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