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更新柔性执法两张清单内容的通知
来源:三明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时间:2021-12-02 15:31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自然资发〔2021〕28号)于2021年9月28日印发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对方案附件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内容进行更新调整,确定柔性执法“两张清单”(详见附件),其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34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26项,《方案》其他内容不变。今后,清单内容根据自然资源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最新规定,适时予以更新调整。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2 

 

 

  

  附件1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行政告诫 

 

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行政告诫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立即履行,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行政告诫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行政告诫 

 

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归还,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 

行政告诫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行政告诫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后主动改正,上交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告诫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行政告诫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行政告诫 

10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拆除,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行政告诫 

11  

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行政告诫 

12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未造成危害后果。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告诫 

13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告诫 

14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告诫 

15  

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期限内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告诫 

16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改正,在限期内足额投入。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告诫 

17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期限内自行改正。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告诫 

18  

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行政告诫 

19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后限期恢复,未造成危害后果。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行政告诫 

20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告诫 

21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行政告诫 

22  

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自行改正,在限期内汇交,未造成严重后果。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告诫 

2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后,限期办理,未造成危害后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告诫 

2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后,限期备案,未造成危害后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行政告诫 

25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告诫 

26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后,限期备案,未造成危害后果。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告诫 

27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告诫 

28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后,限期备案,未造成危害后果。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告诫 

29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行政告诫 

30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行政告诫 

31  

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补测或者重测,测绘成果合格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告诫 

32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告诫 

33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告诫 

34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限期内自行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告诫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柔性执法具体方法的一种或多种,也可创设新方法。 

    

 

 

  

  附件2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涉及基本农田0.5亩以下,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应复垦土地面积5亩以下,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未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列入。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未对拟损毁的耕地进行表土剥离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及时剥离,并保护耕地表土。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复垦有关情况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报告。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 

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0万元以下,责令限期缴纳,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立即停止并及时消除不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10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 

2.涉及耕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 

并处非法所得的10%以上15%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11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已取得勘查证,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12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13  

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届满后60天内改正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14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未完成投入占最低勘查投入的50%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15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未施工或停工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16  

采矿权人不按正式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开采的 

经责令改正后能够改正但造成矿产资源一定程度破坏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17  

采矿企业不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 

经责令自行改正,造成10万元以下矿产资源损失,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18  

矿山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制定三率考核指标或三率达不到阶段性要求的 

经责令自行改正,造成10万元以下矿产资源损失,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19  

不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1、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 

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20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经责令立即停止破坏性开采行为, 经鉴定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下。并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以上25%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21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22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23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24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25  

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在责令限期届满后60日内汇交,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26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责令限期届满后60日内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柔性执法具体方法的一种或多种,也可创设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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