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我局依法收回注销原核发的三元区东牙溪水系连通及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400202400011号)及其附图原件。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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