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2019年6月3日闽政地〔2019〕538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在对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集体土地面积0.1469公顷的征地补偿登记复核后,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有关规定,现将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及青苗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镇、村、单位 |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总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合 计 |
城东乡台江村 |
2.4239 |
/ |
2.4239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额
地面附着物根据补偿协议按实际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由用地单位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再由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统一支付给三元区城东乡台江村,台江村结合本村实际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9年8月27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8337602。
五、本方案在公告征求意见后,报三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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