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20〕159号文批准征收三元区白沙街道台江村集体土地面积5.0547公顷。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有关规定,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申请建设用地单位及项目名称
三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经营性用地预申请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三元区白沙街道台江村台溪坂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一)被征地单位:三元区白沙街道台江村
(二)面积:集体土地5.054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元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元政文〔2017〕12号)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总额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根据补偿协议按实际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拨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结合实际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权益利用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具体登记时间为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2月19日。复核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598-8337602)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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