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来源:新华社 时间:2021-11-05 11:08

各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各县(市、区)要做好本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储、供应节奏,保持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益总体稳定。 

  (四)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的精神,坚持“花钱要问效、无效要问责”的原则,实现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切实提高资金管理效益。 

  二、收支及核算管理 

  (五)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核算办法,细化土地出让收支项目预算,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透明度。 

  (六)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七)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管理。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严禁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购买公务车、弥补行政经费不足、建设楼堂馆所及出借等违规安排和支出使用土地出让收入的行为。对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违规扩大支出范围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八)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通过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管理、项目绩效评价等方式全方位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通过开展绩效评价业务培训,不断强化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意识,指导部门做好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工作。要适时组织开展部门单位自评和对部门评价结果开展抽查复核工作,确保资金投得准、管得住、用得值。 

  三、政策衔接 

  (九)要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从“十四五”第一年开始,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统筹处理好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 

  (十)要做好征收工作交接。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要求,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面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 

  四、监督检查 

  (十一)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切实维护资金安全。 

  (十二)要加大问责和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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