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明市市级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政文〔2017〕101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的通知》(明政文〔2022〕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自然资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三明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主管使用,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本局使用的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地灾防治、地质勘查等专项资金,除中央、省级有特别规定外,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局主要领导全面领导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涉及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负责领导和监督业务分管范围内涉及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分管范围内专项资金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注重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财务与资金运用科(以下简称财务科)职责:
(一)组织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对业务主管科室(单位)申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拟订部门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二)组织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按程序纳入预算项目库。
(三)会同业务主管科室(单位)拟订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四)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牵头组织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预决算公开等工作。
(五)督促业务主管科室(单位)加快预算执行。
(六)组织业务主管科室(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牵头进行专项资金部门绩效评价。
(七)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牵头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八)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业务主管科室(单位)职责:
(一)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提交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等有关材料;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应提供政策依据、项目立项、实施方案、项目预算等材料。
(二)牵头拟订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按照项目设计进度和批复的预算,制定预算执行计划书,组织项目执行、评审、验收等工作。
(四)跟踪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督促项目达到序时进度,确保资金按项目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拨付使用。
(五)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绩效监控,对本科室(单位)主管的项目进行绩效自评,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达到绩效目标。
(六)负责做好本科室(单位)主管项目的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等相关工作。
(七)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对本科室(单位)主管项目涉及的问题进行整改。
(八)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三明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需要设立,不得多头申报、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设立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设立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科室(单位)提出申请,财务科复核,经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依程序批准。中央或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需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设立依据、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必要时应当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科可会同业务主管科室(单位)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评审、论证,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为1至3年,首次设立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执行期为1年。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管理、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期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由业务主管科室(单位)提出申请,并调整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由财务科复核,经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科室(单位)提出申请,由财务科复核,经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报请市财政局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严重财经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
第四章 申报和执行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科室(单位)应当会同财务科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财务科接到专项资金申报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对需组织评估论证的重点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需按规定组织听证。对需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科室(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当保证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代为申报的,必须要求申报主体提供近三年获得的所有专项资金资料,并出具不以同一项目违规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承诺书。
第五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施行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除专项业务费外,专项资金均应分类建立项目库。业务主管科室(单位)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和可行性调研,确保项目符合政策规定、优质高效;做好储备项目的实地勘验和审查审核,对相关单位和县(市、区)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遴选及排序后进入项目库,新入库的重大项目必须按相关规定组织论证。
第十八条 纳入年度实施的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从入库项目中选择。对纳入项目库的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中央、省、市政策方向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第六章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或完工后,应按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办理资产或成果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应严格落实专项资金投资项目验收要求,可视情决定借助专家和中介机构等专业力量进行验收,提高验收质量。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投资项目验收应做到主体明确、方式合规、程序规范、标准明确、资料齐全。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投资项目需达到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工作目标或验收条件,方可通过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中提出需要整改处理的问题,应当由相应责任单位整改到位,对涉及质量、安全等重大问题的,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需进行专项资金分配的项目,由业务主管科室(单位)会同财务科编制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经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提交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连同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并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对需按项目进行分配的专项资金,应当根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绩效目标、补助标准、项目评审结果等,编制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应科学遴选确定分配因素及权重,依据因素数据,结合上年度资金绩效结果,编制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涉及工程项目的应参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示制、验收制、决算评审制,项目资金应适用相应的概、预算定额。业务主管科室(单位)要强化工程项目过程管理,对在建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完工项目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委托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成果。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往年结转资金、项目结束或政府采购工作结束后的结余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财务科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监督业务主管科室(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业务主管科室(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财务科应当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反馈给局领导和业务主管科室(单位);对执行期长于1年的专项资金,应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和根据《三明市自然资源局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考核。
第三十一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业务主管科室(单位)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预算流程报批调整。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家、社会中介组织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财务科应当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财务科根据市财政局要求,组织业务主管科室(单位)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应严格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2〕14号)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财务科牵头组织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市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由财务科负责公开,业务主管科室(单位)按要求提供信息公开材料;按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科室(单位)负责公开,财务科负责信息公开资料审核把关。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如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办公费用、购置资产等与专项资金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列支项目预算内容和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如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管理人员差旅费、项目业务培训费等与项目非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得虚假列支,如虚构经济业务、利用虚假票据、虚开发票做大费用金额等行为套取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其他同类型项目。
第三十六条 财务科根据《三明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办法》(明财监〔2022〕2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结合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每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有效使用。
第三十七条 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为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上级政府或部门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抢险、救灾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局直属事业单位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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