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9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54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中央、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险工程包项目)按本制度进行管理,其他领域资金投资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中央、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其验收分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工程包项目,其验收分自检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
第三条 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查验、专家审议等流程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项目建设总体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项目开展与组织、建设任务落实、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工程质量、绩效目标、综合成效等情况。
(二)查看资料。按照验收内容及验收资料等,查看各类资料是否齐全、是否规范整理归档等。
(三)实地查验。现场核实项目,核查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工程实施效果、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四)专家审议。验收专家组研究审议验收情况,反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形成验收组意见。
二、竣工验收(自检)
第四条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完工后60日内,参建各单位在“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工程治理监管模块按各自职责录入完整信息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组织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3名以上省级专家库中专家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经由资格的单位审核后,报县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工程包项目完工后,应至少经过1个水文年的试运行,由施工单位组织勘查、设计、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自检。
第六条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竣工验收和排危除险工程包自检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合同全部完成;
(二)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四)检查挡墙、锚杆(索)、抗滑桩、仰斜排水孔(泄水孔)等隐蔽工程监理情况;
(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项目验收
第七条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试运行1年后且运行状况良好,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八条 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工程包项目经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合格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九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是否按设计完成工程治理项目,工程试运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
第十条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险工程包项目验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概、预算;
(三)项目实施合同;
(四)工程参建单位资质复印件;
(五)施工总结、工程竣工图;
(六)工程监理报告;
(七)项目设计执行情况报告;
(八)工程竣工验收(自检)单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九)治理前后影像图片资料;
(十)竣工决算审核报告;
(十一)监测报告(排危除险工程无此项内容);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自检)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
(十三)其他须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资料管理工作,形成完整的验收材料报有关部门存档。
四、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项目实施进展、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防治绩效等情况的过程监督,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确保项目如期验收。
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险工程包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资金有结余的,由县级财政滚存使用,专项用于项目的后期维护以及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合格后,全部交由当地政府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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