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管理,根据《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9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54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包括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子库和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子库,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常年开放,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条 纳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应从“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选取,为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得纳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
第三条 纳入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子库中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人数应超过5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纳入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子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或房前屋后高陡边坡,实行打包管理,治理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工程包应核销5个及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或房前屋后高陡边坡,且受益群众超过50人。
第四条 入库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相应前期工作,其中:工程治理项目应由属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若项目跨县,则由市级组织,下同)完成勘查、施工图设计和经费概算,其中:勘查、设计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费概算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排危除险工程包项目应由属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调查(勘查)和施工图设计,并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设计审查。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项目应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地质灾害灾险情紧急、威胁人口多、影响范围大、社会关注度高、前期工作成熟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及时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入库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库项目进行审查,材料不完整或信息不准确的不予纳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对未纳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对确需安排的险情紧急的突发地质灾害项目,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履行补入库手续。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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