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级土地出让收入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8〕463号)和《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政文〔2017〕101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出让收入资金使用范围,是指由市级财政按照人大批复预算安排,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三条 按照市级土地出让收入资金使用范围,因履行部门职责需要,收到市财政局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预算资金的有关单位,统称为市级土地出让收入资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资金使用单位)。
第四条 预算申报。资金使用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前组织申报项目,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会同资金使用单位制定资金支出初步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土地基金预算,报市人大批复后下达。
第五条 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单位根据资金使用需求,及时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市财政局收到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申请后,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结合年初人大批复的土地基金预算安排情况、当前土地出让收入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因素,会同资金使用单位制定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预算。
第六条 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1.资金申请报告。资金使用单位应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写明项目基本情况、协议签订情况、资金总需求、已支付金额、当次申请金额。
2.有关合同协议、政府会议纪要、达到付款条件等相关资料依据。
3.资金使用单位付款审批单复印件、集体研究会议纪要等。
第七条 资金拨付。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资金。
第八条 绩效管理。按照《三明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明财绩〔2015〕2号)等有关规定,资金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要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编制资金使用绩效申报材料。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扎实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建设内容、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产生的绩效等,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作为后续安排资金和项目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反映出的问题,应当及时跟踪解决、限期整改。
第九条 规范资金使用。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要专款专用,严禁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购买公务车、弥补行政经费不足、建设楼堂馆所及出借等违规安排和支出使用土地出让收入的行为。对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违规扩大支出范围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 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出让收入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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