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5周年。这次全国两会的胜利闭幕,又一次凸显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新时代的强大生命力,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优势和实践力量。进入新时代以来这十余年取得的伟大成就,有力地证明,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全面依法治国两者关系辩证统一、相辅相成。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高度一致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专章论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出全面和整体部署。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形态,需要回答“谁应该行使国家权力”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
从主体上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人民民主,就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彰显人民主体地位,体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这二者由此实现了主体上的统一。有别于西方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是“人民”,而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人民性,确保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赋予全面依法治国人民性的底色。
从内容上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民主的程序和方式转化为国家意志,进而实现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目标;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全面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并确保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二者由此实现内容上的统一。进入新时代这十余年来,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人民为主体,使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全面的民主权利。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人民当家作主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覆盖广,无盲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全过程性质在法律领域的体现,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一系列的活动之中,扩大了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了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从实现路径上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必然要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者实现了路径上的统一。
从目标客体上看,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目的是使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全面的民主权利,更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二者由此实现了客体上的统一。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人民,历史性地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了人类文明史上人口大国成功走出疫情大流行的奇迹,在民族复兴的征程中写下了浓墨重彩一笔。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中华大地展示出勃勃生机和强大生命力,中国人民的民主自信更加坚定,中国的民主之路越走越宽广。
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引我们走向法治中国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法治作为保障民主制度化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容予以法律化、定型化,从而确保其权威及其执行力。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保证人民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贯穿于从选举、审议、决策、管理到监督的全过程,贯通了经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保障和实现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的广泛权利,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每个环节,都需要遵循特定的民主程序,人民依法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因此,人民民主的“全过程”,需要民主制度的体系化、民主运行的法治化。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要求在依法治国各环节各方面充分保障公民各项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也必然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各环节各方面得到坚实的法治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其主体的广泛性、时间的持续性、事项的全面性、层级的多样性而成为新型的民主制度,更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具有更强的法治属性,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法治保障,从而真正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简言之,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通过全过程法治,确保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以高质量法治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这就要求不断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和法治体系,既要完善民主的内容,也要完善行使民主权利、实现民主的各种程序和方式;既要重视把公民的民主权利写进法律,也要注重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切实维护好公民的民主权利,充分落实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既要不断完善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也要不断丰富、细化公民具体的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比如,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选举法通过多次修改实现了县以下直接选举、城乡公民同等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飞跃。再比如,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隐私权,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将隐私权纳入人格权范畴,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对各种类型的人格权作了具体规定,其中专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首次对隐私给出定义,划定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边界权,更加有利于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我们要健全民主制度、拓宽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完善法治保障,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民主权利。”我们一方面要健全民主制度、拓展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另一方面要完善法治保障。只有二者相互促进、高度融合、形影不离,做到民主发展到哪里、法治就保障到哪里,才能确保民主权利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才能使全过程人民民主得以切实落实和执行。只有将全面依法治国原则和法治要求贯穿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才能确保我国民主政治的稳定性、民主治理的有效性、民主机制的连贯性。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我们的任务就是不断推动这一制度体系法律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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