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三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三元区岩前G-01-b地块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目的
地块位置:三元区岩前G-01-b地块项目,位于三元区岩前镇岩前村,四至范围:东至岩前村田坎,西至万寿岩景区旅游道路,南至规划道路,北至三钢学院一期,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三元区岩前G-01-b地块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产业用地项目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三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项目拟征收三元区岩前镇岩前村集体土地面积0.978公顷。其中:水田0.2796公顷、果园0.4344公顷、林地0.14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84公顷、农村道路0.0295公顷、河流水面0.0079公顷、其他草地0.0565公顷(该项目拟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由村集体统一经营)。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实际清点登记。
三、补偿标准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元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元政文〔2017〕12号),同时执行本市制定的文件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岩前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0.6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果园0.45,林地0.25,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农村道路0.1,河流水面0.1,其他草地0.1。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明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自然资规〔2022〕3号)文件执行。本项目征地范围内地上无建、构筑物,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安置途径
1.项目安置方案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本次征地不涉及个人房屋拆迁安置,不需落实拆迁安置房等相关问题。
2.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并经岩前镇和岩前村委会核实,该村的土地均为集体所有且未承包到户,由村委会统一管理,不涉及农业人口安置。符合《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1〕59号)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人社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岩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岩前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且放弃听证。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岩前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附:项目勘测定界图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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