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三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三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征收目的
三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位于三元区岩前镇岩前村。四至范围:东至三立福边坡、西至污水处理厂一期用地、南至山坡、北至园区道路,详见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三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三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项目拟征收三元区岩前镇岩前村集体土地面积3.7623公顷。其中:水田0.2859公顷,旱地0.1403公顷,林地2.4524公顷,园地0.0014公顷,其他草地0.1749公顷,其他农用地0.1204公顷(坑塘水面、田坎、农村道路),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87公顷。
该项目拟征收土地由岩前村委会统一管理,未承包到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实际清点登记。
三、补偿标准
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元政文〔2023〕61号)的规定,同时执行本市制定的文件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岩前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0.7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林地0.45,园地0.45,坑塘水面0.45,其他草地0.45,田坎1,农村道路0.45,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参照《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元政征〔2022〕3号)文件执行。本项目征地范围内地上无建构筑物,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及建设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参照《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元政征〔2022〕3号)文件执行。
2.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并经村委会核实,该村的土地均为集体所有且未承包到户,由村委会统一管理,不涉及农业人口安置。符合《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1〕59)等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人社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异议反馈
岩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岩前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且放弃听证。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岩前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项目勘测定界图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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