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2023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情况
项目名称:三明市350403-21-B-03地块项目。
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闽政地〔2023〕683号
批准时间:2023年9月22日
批准用途:商业用地
征收单位:三元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三元区岩前镇岩前村。
四至范围:东至岩前供电所、西至烟草站、南至三华街、北至中小学实践基地。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征收三元区岩前镇岩前村林地0.746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38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2847公顷,地类和面积准确。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明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明政办〔2018〕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给被征地村,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1〕59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五、本公告后,由三元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三元区2023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3〕683号)随同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岩前镇和岩前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一同张贴。
七、异议反馈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省政府批复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勘测定界图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