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生态旅游大道(一期)工程用地,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情况
项目名称:三沙生态旅游大道(一期)工程
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闽政文〔2024〕182号
批准时间:2024年5月20日
批准用途:公路用地
征收单位:三元区、沙县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三元区陈大镇陈墩村、大源村;沙县区凤岗街道大洲村、垄东村、水美村、井后村。
三沙生态旅游大道(一期)工程四至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征收三元区陈大镇陈墩村集体土地0.3648公顷。其中:水田0.0604公顷、旱地0.0308公顷、园地0.0796公顷、林地0.0095公顷、草地0.117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45公顷。
征收三元区陈大镇大源村集体土地9.3232公顷。其中:水田0.9058公顷、旱地0.0934公顷、水浇地0.0057公顷、园地0.1367公顷、林地6.1309公顷、草地1.3115公顷、其他农用地0.180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0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999公顷、未利用地0.1081公顷。
征收沙县区凤岗街道大洲村集体土地0.7264公顷。其中:园地0.3130公顷、草地0.0209公顷、其他农用地0.3925公顷。
征收沙县区凤岗街道垄东村集体土地3.4473公顷。其中:水田0.6495公顷、旱地0.1015公顷、园地0.5658公顷、林地0.9118公顷、草地0.0920公顷、其他农用地1.09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43公顷、未利用地0.0089公顷。
征收沙县区凤岗街道水美村集体土地8.5659公顷。其中:水田0.0367公顷、旱地0.0228公顷、园地0.7465公顷、林地5.7836公顷、草地0.1792公顷、其他农用地1.7945公顷、未利用地0.0026公顷。
征收沙县区凤岗街道井后村集体土地8.2247公顷。其中:水田1.8388公顷、旱地0.2400公顷、园地0.5039公顷、林地2.6926公顷、草地0.0313公顷、其他农用地2.8910公顷、未利用地0.0271公顷。
三、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元政文〔2023〕61号)和《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沙政规〔202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按照《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沙生态旅游大道项目(三元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元政文〔2022〕147号)和《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沙生态旅游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沙政〔2022〕2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给被征地村,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1〕59号)和《沙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沙政〔2022〕475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五、本公告后,由三元区、沙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沙生态旅游大道(一期)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24〕182号)随同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涉及的陈大镇和陈墩村、大源村;凤岗街道和大洲村、垄东村、水美村、井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一同张贴。
七、异议反馈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自然资源部批复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勘测定界图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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