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明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印发《三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自然资发〔2019〕37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住建、人防、消防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2019〕4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18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综合技术规程和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闽自然资〔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三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明市消防救援支队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优化测绘中介服务,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2019〕4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18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综合技术规程和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闽自然资〔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资源整合,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要求,将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涉及的多项测绘项目整合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由业主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测绘成果报告,实现测绘成果共享共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纳入“多测合一”工作范围的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测绘工作,主要包括:竣工验收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不动产登记的宗地测量、房产测绘等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明市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多测合一”收费实行市场化调节,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参照相关标准自行协商。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因不公平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影响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管理

  第六条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凡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中介机构申请入库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报《三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中介机构入库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事业单位的,提供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还需提供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 在三明市从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的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测绘单位在我市有固定办公场所,其中外省单位应至省自然资源厅进行执业备案,本省外地市单位应至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执业备案;

  (二)具有合格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且需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多项测绘资质,作业人员需持有测绘作业证; 

  (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和不良信用信息、未发生因提交虚假测绘成果或不合格测绘成果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国家及有关部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相关规定开展中介机构入库审查,审查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入驻三明市“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

  第十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撤除出“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自撤除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列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二)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测绘项目的。

  (三)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失控或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四)专业技术人员、设备等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测绘作业人员未持有测绘作业证或测绘作业证上工作单位与实际不一致的。

  (六)在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双随机”抽查中,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七)被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接“多测合一”业务的。

  (九)因不公平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

  因伪造测绘成果或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重大违法犯罪的,三年内不得列入“多测合一 ”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信用监管部门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建设项目业主涉嫌强迫测绘机构弄虚作假的,经查实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通过三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或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自行选择委托测绘单位承担“多测合一”业务。

  第十二条 实行“多测合一”服务委托的双方应在三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执行“多测合一”服务合同网签。

  第十三条 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载明的任务、时间和进度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出具每一专项测绘成果报告,成果应符合《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综合技术规程》要求。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服务窗口将测绘成果加盖电子印章推送至三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供相关部门审查。各相关部门审查测绘成果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性向测绘机构提出修改意见,不得要求建设项目业主反复协调。

  第十五条 因超建、少建、漏建、不按设计要求进行建设等原因,业主单位按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市政园林)、住建、消防等部门的整改意见对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施工整改后,测绘单位应到实地对整改部位重新测绘、对其它部位进行巡视,据实重新出具该专项完整的竣工成果资料。

  第四章 项目委托和承接

  第十六条 名录库内单位可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多测合一”涉及的所有业务,并应满足国家《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中对其“作业限额”的规定。当“多测合一”中业务涉及多子项资质要求时,前述“作业限额”应同时满足;若属同一限额指标,则以限额数值低的为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选择受托对象时,应关注受托的测绘单位是否具备各专项测绘所需的测绘资质类别及可承担的业务规模。相应地,受托测绘单位更应如实合法接受委托,严禁超业务范围、超业务规模承接测绘业务。

  第五章 成果提交和汇交入库

  第十八条 “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完成委托任务出具成果报告的同时,应将电子成果数据(含多测合一合同)汇交至市自然资源局;拒不汇交的,市自然资源局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承担“多测合一”工作资格。

  第十九条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成果数据后,涉及基础测绘成果时,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对成果数据进行入库前检查。技术支持单位在收到申请入库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检查工作。如数据符合相关要求,则直接更新我市基础地形图及数据库;若存在需整改的地方,应及时通知作业单位并向其出具《“多测合一”入库数据检查整改意见书》,作业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复检入库。技术支持单位在完成入库后将地形图成果汇交至市自然资源局。

  第二十条 为确保三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和现势性,竣工地形图测绘边界应测至河道、道路等适当自然界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实行终身责任制。测绘机构及测绘人员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因建设项目业主提供材料不实引起的除外),由测绘机构及测绘人员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测绘机构接受“多测合一”服务委托后,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分包,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进行作业。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每年组织对“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中的单位开展测绘资质和成果质量“双随机”抽查(以下简称“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名录总单位的20%。

  第二十三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中介服务机构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市自然资源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

  第七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发现中介服务机构有不良行为的,应及时书面函告市自然资源局。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测绘资质进行管理。每年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双随机”抽查,以及业主单位、相关部门反馈情况等对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行政审批中涉及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各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行政审批凡涉及“多测合一”的,可以按本办法实行“多测合一”;本办法发布后三明市区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各市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三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中介机构入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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